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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什麼會有那麼多企業在商業祕密保衛戰中敗下陣來?全國審判業務專家、浦東新區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陳惠珍點出了這些企業的“要害”所在:一方面,這些企業在訴訟中往往無法完成法定舉證責任,最終導致敗訴。案件審理中,原告往往在諸多方面都無法完成舉證責任,比如無法明確或不願提供商業祕密的“祕密點”、無法證明採取了保密措施、無法證明被告存在侵權事實等,從而導致訴請最終難以獲得支持。
另一方面,企業的認識錯誤也同樣會導致敗訴。陳惠珍表示,商業祕密案件通常比較複雜,需要代理人具有較強的專業素質和能力,但案件審理中發現,許多案件代理人對商業祕密的相關法律規定及訴訟中必要的舉證責任知之甚少,使得訴訟舉步維艱。
尤其是有的企業混淆了商業祕密侵權與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義務的區別,也造成訴訟失敗。陳惠珍指出,目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僱主及企業普遍採用的應對人才流動中商業祕密流失的主要防範措施之一,但僱員離職後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並不必然構成商業祕密侵權。原告仍需證明合同中涉及的信息符合法定的商業祕密構成要件,而且只有在僱員從事了披露或泄露商業祕密的行爲,才構成商業祕密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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