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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同爲當塗縣丹陽鎮的村民阿芳(化名)與阿強(化名)登記結婚。婚後,懷孕期間的阿芳不慎將右膝關節扭傷,扭傷處產生炎症,但爲了保住孩子,阿芳不顧自己的身體情況,堅決於2006年1月誕下雙方的兒子。這以後,夫妻感情一般。
阿芳目前屬肢體殘疾人員,無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我的身體健康狀況較差,都是我的親人在照顧我。”阿芳從來不敢奢望阿強的關心與照顧,“他對我是不聞不問。”阿芳原希望通過逐步的治療慢慢恢復,然而2011年4月,法院的一紙訴狀讓阿芳幾近絕望。
這起訴狀的起訴人不是別人,而是阿芳同牀共枕的丈夫阿強,訴訟請求就是離婚。“阿強的行爲讓我的身心再次受到巨大打擊。”阿芳覺得自己纔是受害人,這下卻要站在被告席上。“人家都說夫妻之間應該互相關愛,不離不棄,可我從來都沒得到這些扶助,相反卻被要求離婚。”
阿芳突然醒悟,自己不能再軟弱下去了,她同意離婚,“但我不顧身體殘疾,毅然爲阿強傳宗接代,幾乎是用我自己性命換回了兒子,我要爭取兒子的撫養權,以及我們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安徽華冶律師事務所律師馮建認爲,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終於,在馬鞍山市婦聯及相關部門的支持下,阿強讓出了住房以保障阿芳的基本生存權利。而雙方的婚生子也由阿芳撫養,阿強按月支付撫養費。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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