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安縣水口法庭受理了一件關於返還彩禮的案件:男方爲結婚按女方要求給了28800元,買了10000元首飾,還給了10條香菸,8箱酒,四樣禮品等共計45000元。雙方於2010年10月舉行了婚禮,但沒領結婚證。婚禮當晚,兩人吵架,女方就走了。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錢。
本案中的情況符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第一款,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主審法官裁定,女方返還男方50000元,順利調解結案。唐明翠洪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