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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報曾報道過的“前員工狀告百度代理公司”案一審宣判。天津市和平區法院判決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支付前員工胡某工資等合計9000餘元,同時賠償胡某勞動合同補償金37140元。
2008年5月27日,胡某入職百度在津的一家代理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最後期限到2013年8月27日,原告入職時崗位爲業務員,後擔任商務三部經理,工資爲基本工資2000元+崗位工資1000元+全勤獎100元+績效獎金。2011年1月10日,公司以胡某在業務管理方面嚴重失職造成賭博類、詐騙類客戶網絡推廣,致使企業風險擴大爲由,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胡某在簽收該通知時備註“以上條款均不同意”之後,再未到該公司上班。
和平區法院認爲,被告以原告在業務管理方面嚴重失職爲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雖提交了銷售代理合同等證據,但未提交被告公司與此相關的規章制度,因此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不妥,應當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7140元。(記者高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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