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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吳貽夥)在死刑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證人,檢察院積極做好配合工作,可以在庭審前與需通知到庭的證人取得聯繫,聽取他們的意見,並反饋給法院。這是4月5日安徽省檢察院、省高級法院印發的《關於刑事案件辦理工作聯席會議紀要》(下稱《會議紀要》)中就“證人出庭”問題達成的共識。
爲解決證人作證難這一長期存在的難題,修改後的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對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範圍予以明確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爲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該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款還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正是基於上述規定,爲實現有效對接,安徽省檢察院、省高級法院在《會議紀要》中就審理死刑案件過程中證人作證問題形成共識,指出對於符合《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證人,法院應當通知其出庭作證,檢察院可以做好相關配合工作。有關人士認爲,當地法、檢兩家的這一共識,對於確保證人能夠出庭作證、有效保護證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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