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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開,在戶外健身的市民越來越多。每年的四五月份,都是全市對使用年限到期的全民健身器材批量更新的時間。然而記者調查發現,本市的健身器材更新時間要比使用年限的到期日晚一年左右,在這“空檔期”中,市民一旦在使用時出現事故,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現場探訪
超年限健身器材
變形無警示
上週五,朝陽區華騰園小區小廣場上,12歲的童童剛想玩玩健身器材,就被媽媽制止了:“你瞧瞧,這兒都有點兒變形了,還敢玩啊。”這臺健身器材名叫“兩聯上肢牽引”,由一根主軸和牽引設備組成,使用者兩手各拉一個牽引,可以交替上下襬動鍛鍊上肢。童童的媽媽很細心,不僅發現牽引設備和主軸的連接處有些變形,而且還留意到這臺設備已經超過了使用年限。
記者走訪多個小區,發現每個健身器材都有一個“出生證”鐵牌,鐵牌上除了標明產品名稱等基礎信息,還打着安裝日期和使用年限。華騰園小廣場上一共安裝了12臺戶外健身器材,除了象棋桌永久有效、腰背按摩器沒標明使用年限外,其他10臺器材均是2007年4月26日安裝的。其中,腹肌板和跑步機的使用年限爲6年,尚未到期,剩下設備的使用年限均爲4年,距離有效期已過去近一年的時間。記者發現,除兩聯上肢牽引設備的關節變形外,伸腰伸背器的木條也少了兩根,部分設備還有漆皮脫落、使用起來嘎吱嘎吱亂響等現象。而小廣場上,有老人在漫步機上鍛鍊,有孩子在跑步機上玩耍,誰也沒有留意這些器材已經過期一年,更沒有廠家或相關部門出示任何警示標誌。
記者質疑
“超齡服役”器材
更新爲何晚一年
市體育局羣衆體育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本市從1998年開始推進全民健身工程,通過體育彩票公益金向社區贈送戶外健身器材,截至2008年,全市總共安裝6069套戶外健身器材。器材安裝一年內出現質量問題,由廠家負責保養,一年後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等受贈單位負責後期的維修和保養。如果個別器材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損壞需要更新,受贈單位會上報體育局,聯繫廠家及時更換。從2003年開始,全市根據《戶外健身器材安全通用要求》的要求,對超過使用年限的器材進行逐步更新,例如使用年限爲四年的器材將在第五年進行更新。按照慣例,今年四五月份開始,本市將針對2007年安裝的300套設備進行拆除,並統一安裝新的健身器材。
記者找到2003年頒佈的《戶外健身器材安全通用要求》,文中對器材的安全使用壽命有詳細的說明:具有槓面彈力性能的單槓、雙槓等器材的設計製造壽命不小於2年;具有活動性零部件器材的設計製造壽命不小於4年;無活動零部件器材的設計製造壽命不小於6年。
對於華騰園小區使用年限爲4年的器材來說,應當在2011年4月26日到期,但爲何到了今年才能安排更新?這些器材在“超齡服役”期間有的已出現不同程度的損壞,在這近一年的空檔期,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由誰負責?
律師解惑
誰購買安裝誰就該承擔相應責任
北京匯源律師事務所魏曉東律師認爲,從理論上講,誰購買了體育器材,誰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生產企業在標籤上承諾的使用年限是4年,“等於已經告訴消費者,超過4年這個產品就不應該再用了。”
雖然體育器材屬於贈與產品,但也是通過體育局的體育彩票公益金進行購買,存在買賣關係,因此體育局屬於責任方,產品到了年限就應該更換,一旦器材過期後發生事故,應當由體育局負責。此外,體育局應當對於超過年限的體育器材設立警示標誌,告誡市民注意安全。
出臺新規
安全使用壽命有望延長至8年
體育器材爲何不能到期就迅速更換?面對記者的疑問,羣體處相關負責人解釋說,當年對設備性能方面的考察還處在探索階段,這些數值是對器材廠家的一個規範。根據這些年的經驗,一些使用得當、後期維護到位的器材完全可以適當延長使用年限,再加上器材到期後,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統計和核查,因此更新的時間會相對滯後。
這位負責人說,本市最近新出臺了一套《戶外全民健身器材安全通用要求》,在提高設備質量和檔次、強化後期管理水平的同時,新標準將器材的安全使用壽命提高到8年。在新標準設備更新之前,體育局會督促受贈單位和廠家加強設備維護和保養。
隱患仍存
自行購買安裝最難監管
“通過市區體育局安裝的器材都有一本明賬,我們最擔心的是那些自己購買安裝的。”羣體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有些小區的體育器材是由開發商或物業出資購買並自行承擔後期維護和保養的,市體育局對這些設備的情況並不掌握,它們的使用情況最難監管。
在記者的調查中,UHN國際村的健身器材2005年8月安裝,屬於開發商自行購買,已經超齡4年,當記者向物業人員詢問器材過期一事時,物業人員竟然不知道這種器材也有“保質期”。“有些自行安裝的小區買了設備就再也沒音信了。”體之傑體育集團銷售部的李亞青算過一筆賬,對於一套設備的維護成本,在沒有嚴重損壞的情況下,上油、更換螺絲等平均一年也就一二百元,使用得當甚至更低,但有些產權單位就是不願意出資,這部分器材的安全隱患纔是最大的。
市體育局提醒市民,健身前應問清楚健身器材的產權歸屬,留意器材的使用年限,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以免造成人身傷害。
本報記者葉曉彥J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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