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在北京一個建材市場內發現侵犯其“小貓牌”商標的電纜後,將商戶和建材市場一起告上法庭。日前,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建材市場和商戶立即停止侵權,共同賠償原告損失。
法院查明,天津市電纜廠於1983年11月註冊了“小貓牌”文字及圖形商標,覈定使用商品爲電線、電纜。2011年5月,該商標轉讓給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小貓電纜公司訴稱,公司經調查發現,被告張某在北京密雲某建材市場其經營場所內,銷售假冒小貓電纜公司註冊商標的線纜。而建材市場作爲市場監管者,沒有盡到應盡的監管職責,理應與張某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不得再銷售侵權產品;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原告5萬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涉案線纜產品與涉案註冊商標覈定使用的商品屬於相同商品,其上帶有與該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且沒有證據證明該產品的製造、銷售行爲經過了商標所有人的許可,故屬於侵犯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密雲某建材市場不能證明其與商戶張某簽訂了保護商標權的協議,或者對商戶銷售商品的來源和商標品牌進行嚴格管理,應當認定市場經營單位的行爲屬於故意爲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應當與商戶共同承擔侵害商標權的民事責任。 法院判令被告張某和密雲某建材市場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共同賠償天津市天纜小貓電纜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0元及合理訴訟支出3000元。律師趙俊芝表示,本案中密雲某建材市場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屬於侵權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