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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女子下班後和同事去河邊聊天,期間掉入河中溺死。事後,女子的父母以同事對有輕生念頭的女兒未勸阻反有言語刺激爲由,向同事索賠30萬元。日前,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此案,同事因未能避免女子溺水死亡的後果,每人各給付女子父母1萬元經濟幫助款,共計6萬元。
去年夏天,女子夏某下班後和同事到酒吧喝酒,之後又一起來到河邊聊天。期間,夏某掉入河中,同事小苗、小斌相繼跳入水中施救未果,夏某溺水身亡。夏某的父母把事發當晚在場的6名同事告上法庭,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近30萬元。夏某父母認爲,6名同事在女兒有輕生念頭時未加以勸阻甚至有言語刺激,在其落水後亦未進行營救,導致女兒溺水死亡。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實死者系因6名被告的言語刺激而自殺,且被告小苗和小斌在夏某落水後相繼跳入水中,可以證明衆被告已對死者進行了救助,故6名被告對夏某的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死者與6名被告共同飲酒後一起至事發地聊天,6名被告應當預見到事發地點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雖然在死者落水後衆被告進行了救助,但6名被告未能避免同去者夏某溺水死亡的後果,故應當承擔一定的經濟幫助義務。綜上,判決6名被告各給付原告經濟幫助款1萬元,共計6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請求。
一審宣判後,6名被告不服,上訴至本市二中院。二中院認爲,基於原審認定的事實,6名上訴人對夏某的死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依據公平原則,酌情確定6名上訴人承擔一定的經濟幫助義務。原審所作判決並無不當,故對6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通訊員劉虹記者陳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