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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涉及離婚案件兒女的撫養權及撫養費用做出二審裁定:責令羅某每月從廣東省社保局發放的退休金中劃撥700元到陳某賬戶上,作爲其女兒羅細娜的撫養費;在處理個人房產前必須保障其女兒的撫養費用得到完全保障。據瞭解,這是廣東法院發出的第一張財產保護令。
老夫少妻勞燕分飛
2006年底,35歲的大齡“剩女”陳某經雙方親戚介紹認識。在經過一年多同居後,於2008年5月與惠州某公司因病內退的職工、年近60的羅某正式結婚。同年10月份,女兒羅細娜(化名)出生了。由於婚前雙方缺乏深入瞭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以及年齡上的差距,尤其是羅某有非常嚴重的重男輕女思想、家庭暴力和酗酒惡習,讓陳某無法忍受。
2010年底,厭倦了婚姻生活的陳某帶着女兒開始住在孃家。這對老夫少妻在經過近三年爭鬧後,開始“勞燕分飛”並對簿公堂。2011年7月13日,陳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爲由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處二人離婚,並提出了由羅某一次性支付撫養費18萬元(按每月1000元計算至小孩18歲)、支付困難幫助金8萬元等訴求。
2011年8月,一審法院經過調解,雙方協議離婚,女兒羅細娜由母親陳某撫養,並達成調解。對撫養費用等問題,一審法院判決:考慮到羅某作爲病退職工經濟也比較困難等原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撫養費每月1000元,超出羅某經濟承受能力及實際情況,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500元比較適當;原告要求由被告支付離婚時困難幫助金,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但是,根據被告的實際情況,一審法院沒有同意原告陳某這一請求。
女兒撫養問題互“踢皮球”
陳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陳某在上訴中認爲,如果羅某每月僅支付500元撫養費用,憑自己的經濟能力無法負擔女兒的撫養問題。要求二審法院重新裁定撫養權歸屬問題。據介紹,案件在二審庭審現場夫妻雙方將小孩拋棄至法庭,就女兒撫養問題互“踢皮球”。
惠州中院經過審理認爲,由於雙方一審離婚等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屬雙方自願行爲,且該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上訴人應依法按照申訴處理。故而上訴人陳某關於撤銷本案一審中關於婚姻問題達成的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的上訴請求,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同時認爲,關於子女的撫養問題,由於被上訴人羅某已經年屆花甲,而上訴人陳某與之相較年輕得多,同時所生育子女系女孩。因此,從有利於小孩成長角度來看,由母親陳某撫養更加適當。
對於撫養費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爲,羅某已經退休,每月退休金僅僅2400元,上訴人陳某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小孩撫養費每月1000元已經超出被上訴人經濟承受能力及實際情況;鑑於被上訴人羅某同意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其每月增加200元撫養費給小孩,故法院將一審法院確定的撫養費從每月500元調整爲700元。
對於陳某要求由被上訴人給予支付離婚時困難幫助金,根據被上訴人的實際情況,二審法院裁定由被上訴人一次性給予上訴人陳某生活困難幫助金2萬元。
法院爲何發出財產保護令?
-說法
據惠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長、審判長鄭傑介紹,年僅3歲的羅細娜的撫養問題牽動了所有合議庭成員,全庭人員爲此還專門捐款,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捐了1000元給陳某應急,作爲法庭對羅細娜的一份關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爲了確保羅細娜的撫養權問題確實得到保障,法院作出了二審裁定:要求從本裁定送達之日的當月起至2026年9月,每月將廣東省社保局發放給羅某的資金劃撥700元作爲羅細娜的撫養費到陳某賬戶上;並裁定羅某在處理其名下的房屋等財產時,必須對尚未支付完畢的羅細娜撫養費提供必要的保障(預留或者一次性支付至處置該財產時與尚未支付完畢的羅細娜撫養費等額的資金給羅細娜),該財產處分行爲超過處置該財產時尚未支付完畢的羅細娜撫養費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爲了防止羅某通過贈與、抵押等方式將自己的可得收益和現有財產處理,使其每月應當支付的撫養費有合理的保障,在不違揹我國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發出了財產保護令。
南方日報記者陳捷生通訊員林曄晗李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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