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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社會良治,既要建設“小政府”,又要建成“強政府”;既要建設“大社會”,又要建成“好社會”。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治理模式,應當以劃定政府、社會、市場的權力邊界爲切入點,以法治爲基礎,充分發揮人民羣衆主體作用,實施多元主體的廣泛參與、相互合作,共建共治共享。
一、發揮人民羣衆主體作用,充分體現“民主自治”。繼續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衆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既要發揮黨委政府在社會治理中頂層設計、推動地方立法、搭建平臺、建立機制和協調的職能,又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社會建設和管理,依靠人民羣衆治天下,變“爲民作主”爲黨領導下“由民作主”。
二、轉變政府職能,建設“小政府、大社會”。政府職能應當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轉變,向提供優質公共服務轉變,向重監管服務輕審批轉變。政府只負責管好公民、社會組織承擔不了的、市場機制也不能解決的公共事務,其他都交給社會組織、中介機構、城鄉社區等基層組織承擔。政府要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把各項社會事業做實、做好、做強,真正讓人民羣衆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
三、大力發展社會組織,培育多元社會主體。深化事業單位改革,將一些條件成熟的公益類事業單位改製爲社會組織,探索在專業性、行業性強的領域開展組建法定機構試點工作。擴大直接登記範圍,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制度,大力發展行業協會、公益慈善類組織、農村專業經濟協會和城鄉社區社會組織,以法制和道德手段約束規範社會組織,引導各類社會組織規範運作和“去行政化”。重視發揮工青婦等羣團組織的橋樑和樞紐作用,聯合相關組織共同開展公益性和自律性活動,組織羣衆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四、切實發展基層民主,推動基層羣衆依法自治。培養羣衆的參與意識和議事能力,保障人民羣衆對公共決策、社會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剝離居委會的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實行行政事務進入社區的“准入制”,完善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制度、社區議事協商制度。抓住民主選舉核心,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自治管理者,大力推行村務公開。創造平等和諧的社會氛圍,實現各種羣體的和睦相處和融合發展。
五、努力健全機制,強化基礎保障。健全利益協調機制,正確處理好各種利益關係。健全訴求表達機制,探索建立社會組織和羣衆組織同政府溝通對話的機制。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推進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常態化、制度化,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激化之前。健全權益保障機制,從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確保不同社會羣體享有公平發展機遇。着力推動城市二元社會結構轉型,探索建立非戶籍人口與戶籍人口同等享有就業、醫療、子女接受教育等權利的機制。健全情緒疏導機制,引導人們理性看待公平正義,化解在部分社會成員中滋生的不滿情緒。加快治理模式相關立法工作進程,推動良法善治。
(調研組成員:徐尚武、陳建華、樑國聚、朱鳳雲、陳偉雄、陳耀光、林少春、黃柏青;召集人:林少春、陳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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