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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張俊通訊員/王棟)近日,清遠中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酒後持刀傷人致死刑事案件,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被告人譚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18萬餘元。
2011年7月9日凌晨,譚某酒後駕駛摩托車回到其經營的佛岡縣石角鎮亨通街某休閒中心門前,見到郭某後便邀其一起出去喝酒,遭到郭某女友阻止。譚某惱羞成怒毆打郭某女友,郭某見狀阻攔時與譚某相互推拉,譚某隨即掏出一把尖刀朝郭某脖子劃了一刀後駕車逃離現場。郭某因失血過多致休克死亡。2時許,譚某在他人勸說下前往派出所自首途中被巡警抓獲。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譚某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爲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因其有自首情節,故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接受採訪時表示,酒後傷人甚至殺人的案件屢屢出現,行爲人酒醒後往往後悔不迭,但醉酒不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律依據,我國法律從來不對醉酒進行定罪或量刑上的考慮,甚至對酒後致交通肇事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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