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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不判令解除合同,又面臨合同無法實際履行的難題。原森泰律師表示,爲防止極個別人利用法院判決等騙取小客車指標,修訂後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規定:“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或由外省(區、市)轉入本市時,現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由於張先生沒有購車指標,如果法院判令繼續履行合同,無法過戶的難題將導致判決無法實際執行。
原律師表示,如果車輛無法過戶的難題長期不解決,就會侵犯蘇先生的合法權益。一是蘇先生無法搖號取得購車指標,二是萬一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蘇先生作爲車主,在車輛的實際使用者無法賠償時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都是法院需要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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