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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消息
昨日,深交所正式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創業板上市規則》),並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深交所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方案》於今年2月24日正式發佈。本次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主要是將《方案》內容落實到《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具體條款,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豐富了創業板退市標準體系。
二是完善了恢復上市的審覈標準,充分體現不支持通過“借殼”恢復上市。
三是明確了財務報告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又不予以糾正的公司將快速退市。
四是強化了退市風險信息披露,刪除原規則中不再適用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章節。
五是增加了退市整理期的相關規定。根據《方案》,創業板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設立退市整理板。在《創業板上市規則》中,對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時點、期限、日漲跌幅限制、行情另板揭示及風險提示作出了明確規定。
六是明確了創業板公司退市後統一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爲保護投資者權益,給予退市公司股票合適的轉讓場所,《創業板上市規則》明確規定,創業板公司退市後,統一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2009年創業板啓動以來,監管實踐中新問題不斷涌現,有關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爲因應上述變化,深交所對原有規則中一些不適應監管實踐和監管要求的條款也進行了修訂完善。主要包括:爲提高市場效率,減少例行停牌,取消股東大會召開日例行停牌及股價異常波動公告當日例行停牌一小時的有關規定,其中,股價異動公告例行停牌涉及本所《交易規則》有關條款,取消股價異動公告停牌的規定待本所《交易規則》相關條款修訂後執行;爲及時提示淨資產爲負的公司的退市風險,新增淨資產爲負的公司必須進行業績預告的要求;爲遏制內部人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規定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之間的交易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審議,提出從嚴要求;對募集資金項目在分步實施中涉及重大投資、關聯交易等事項的,明確要求公司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創業板上市規則》自5月1日起施行,創業板退市制度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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