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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由於人多晃斷了景園索橋一側的鐵鏈護欄,導致會寧縣女青年張某腰椎受傷骨折。20日,該案在會寧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張某以被告紅軍長征勝利景園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向景園管理單位會寧會師舊址管委會索賠包括醫療、後續治療、精神損害賠償等各項費用在內共計55萬餘元的民事賠償。經法庭當堂調節,原告張某再獲得9萬餘元的“補償”。加上之前已經獲得的5.5萬元,張某最後共獲得14萬餘元的經濟“補償”。
據原告張某訴稱,2011年7月19日下午,其到位於會寧縣桃花山新區的紅軍長征勝利景園參加會寧縣一年一度的桃花山廟會。在通過景園內的鐵索橋時,由於鐵索橋護欄突然斷裂,導致正在鐵索橋上的她掉落橋下深谷摔傷,造成腰椎骨折。摔傷後,其先後經過會寧縣人民醫院、蘭大二院搶救治療,共計花費62538.49元。2011年11月11日,經司法物證檢定所評定爲三級傷殘,後續治療費爲238595.60元。加上其他一些費用,原告認爲被告應總共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56207.15元,除去之前被告支付的5.5萬元,被告還應賠償501207.15元。
被告會寧會師舊址管委會辯稱,鐵索橋作爲會寧紅軍長征微縮景觀的構成部分,管委會已在橋頭做了明顯禁止搖晃標誌,並安排專人巡護,但事發當時,作爲成年人的原告不但不聽工作人員勸阻,反而與他人蜂擁上橋,一起抓着鐵鏈,喊着號子奮力搖晃,人爲因素導致鐵索橋南側鐵鏈從中崩斷,造成5人墜下,其中4人受傷。其對其行爲不僅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且其故意破壞公共設施行爲也明顯違反了有關政策。出於人道主義,在其治療期間,管委會已經給了5.5萬元的經濟補償。由於庭辯激烈,最後,法庭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當堂成功調解,被告同意再向原告補償9萬餘元以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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