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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2009年年底,張婷與陳源分別在女方和男方家裏按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2010年5月,陳源在工地施工時,不幸被高空墜落物擊中導致死亡。因當時張婷懷有身孕,故也作爲理賠權利人與死者陳源父母共同參與理賠事宜。後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由工地責任單位支付喪葬補助金13萬餘元、陳源妻子“遺腹子”供養費及其他費用共計44萬元。
2010年6月,陳源父母得知張婷所懷胎兒已流產,雙方爲“遺腹子”的20萬元撫養費歸屬產生糾紛,鬧上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兒媳張婷取得了這筆補償費。
-以案釋法遺腹子流產不影響協議執行
法院認爲,陳源不幸死亡後,責任方與陳源父母及張婷達成賠償協議書,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已履行完畢,該協議合法有效。責任方按照協議給付張婷“遺腹子”撫養費及其他賠償款共計20萬元。張婷所孕“遺腹子”雖現已流產,但因協議未對此種情況作出約定,且陳源父母與張婷在簽訂賠償協議及領款後,也未對“遺腹子”是否存活進行約定,故陳源父母的訴訟請求難以獲得支持。
(胡新橋劉志月餘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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