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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郭宏鵬黃輝實習生陳宸將簡歷造假後,盧某應聘當上江西省南昌市一家公司的部門經理。最終,盧某難以勝任該職位被公司開除。但盧某卻認爲這是公司濫用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等,結果官司以敗訴告終。
2010年6月,盧某向南昌一家公司求職時,僞造了簡歷和學歷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擔任該公司的部門經理一職。不久後,公司發現盧某很難勝任這一職位,便進行了崗位調整,但在新的工作崗位上,盧某還是被公司認爲不能勝任。2011年10月,盧某接到公司一紙開除的處理決定書。盧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盧某認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沒有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也不給自己辦理失業登記,嚴重影響了自己今後的求職。
南昌市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爲,盧某僞造學歷及工作經歷的行爲屬於欺詐,其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應該屬於無效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合法,不應該支付經濟賠償金。經過調解,盧某和用人單位雙方已經達成調解:盧某同意公司不支付經濟賠償金,公司也願意爲盧某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並補辦失業登記。
據一些剛參加工作的大學畢業生說,現在大學生的簡歷超過七成都有水分,只是程度不同而已,這些求職者中,膽大的敢說自己是學生會幹部甚至學生會主席,膽小的也能給自己安個班幹部、優等生什麼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若發現員工應聘時曾在簡歷的關鍵部分造假,可以以勞動合同無效爲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勞動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勞動合同正在履行的,也可以立即終止。造假者已經在用人單位取得的工資、保險、公積金等一切酬勞等都得退還給原單位,戶口、檔案要退回原籍,還得賠償由此給單位造成的損失。
江西中矗律師事務所律師羅久保建議,每一個大學畢業生,都應樹立正確的求職觀,多在提升自身的綜合素質上下功夫,不要在簡歷“摻水”上動歪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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