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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郭宏鵬黃輝通訊員劉宇星匡暉2010年12月,在江西省新餘市發生了一起離奇的交通事故,貨車竟然在無人操控的情況下,意外從坡上滑溜時將貨車駕駛員胡某碾軋致死。事故發生後後,僱主廖某與胡某的家屬達成調解賠償協議。事後,廖某將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院,索要保險賠償金。
新餘市渝水區法院審理後,一審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給付廖某保險金11萬元,在商業第三者險範圍內支付保險金7萬餘元。
-以案釋法
法院認爲,保險合同中所指的本車駕駛人員應當是指正在合法駕駛車輛的人員,現實生活中,無論是本車駕駛人員還是乘客,均有可能在特殊情況下發生角色變化。本案中,當時車輛己處於無人駕駛失控的狀態,胡某並不在車上駕駛,而是在下車後的車外發生事故造成死亡,此時其並非車上駕駛員的身份。故法院認定受害人胡某是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的“第三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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