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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李鬆黃潔實習生鄭爍珠姜女士參加了旅行社組織的泰國普吉島旅遊團,不料在參加旅行社安排的深潛項目時被海蛇咬傷,無法參加後續行程。她多次向旅行社索賠無果,將其告上了法庭。
旅行社認爲,其在網頁、確認單、合同補充條款及深潛活動培訓等處多次提醒姜女士注意人身安全,並在姜女士受傷後積極救助,已經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救助義務。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旅行社支付姜女士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升艙費、團費共計17000元。
-以案釋法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擔責
法官解釋說,雖然旅行社在其網頁、行程確認訂單中均以格式合同形式警示遊客在游泳、漂流、潛水等水上運動存在危險,但旅行社沒有證據證明其在海島深潛項目中提示過遊客在該海域深潛可能受到有毒動物的攻擊。因此,旅行社沒有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旅行社應當賠償。
但是,姜女士作爲成年人也應該考慮到深潛等項目具有一定風險,且旅行社在姜女士受傷後積極救助,因此旅行社對此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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