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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受關注的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認定闖黃燈屬違法行爲。隨之湖北省武漢市交管部門明確表示,闖黃燈等同闖紅燈。兩則消息隨即引發網友熱議。“闖黃燈案”終審判決認定闖黃燈違法,的確是於法有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言下之意,黃燈亮時沒有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如果繼續通行,就是交通違法行爲。“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亮時等一等”,這是很多人都爛熟於心的兒歌,但實際情況則更多的是“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亮了,闖就行”。
闖黃燈受處罰的廣受爭議,表現出許多人存有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以及變通執行法律的思想。有一則笑話說,有個中國人到外國留學,和女朋友過馬路闖了紅燈,女朋友嫌他不遵守規則,與他揮手作別了。後來他留學歸來,在國內找了女朋友,一起過馬路,遇見紅燈停下來,女朋友罵他是個傻帽,也與他拜拜了。這雖然是個笑話,有些誇張,但國人規則意識缺失,是不爭的事實。酒後駕車、醉酒駕車等不遵守交通規則的現象比比皆是,屢禁不止。對於“闖黃燈”,法律規定是明確的,不難理解,國外也是如此,並不存在爭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原則,“闖黃燈”也不能例外。
當然,闖黃燈違法,並非就是闖黃燈等同於闖紅燈,紅燈與黃燈畢竟是兩種截然不同的交通信號。各地交警部門對於闖黃燈對待不一,是闖黃燈案引起廣泛爭議的原因。實踐證明,執法尺度、標準的不統一,會導致糾紛的增加。前些年機動車買賣的效力與過戶問題不明確,相關訴訟大大增加,買賣雙方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想鑽法律的空子,謀取利益。如今相關規定已經明確,侵權責任法也已通過,因爲沒有了“活動”的餘地,誰是誰非十分明確,也就沒有了爭議的必要,相關訴訟也就隨之減少。法律規範得明確具體,也是十分重要的,可以防範糾紛,規範市場交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樣問題應該同樣對待,對於闖黃燈,也應該有明確具體一致的處理,以提高執法權威。
闖黃燈受處罰受到廣泛質疑,也表現出法律宣傳的缺失。如此明確的問題竟然衆說紛紜,大相徑庭,甚至不少人持有的是錯誤觀點,警示我們要大力普及法律。
雖然我國已進入了“六五”普法階段,國家設立了“12·4”法制宣傳日,對於普法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普法工作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果。但是,普法的任務依然繁重。因爲我國人口衆多,地域遼闊,特別是農村人口衆多,文盲或者半文盲還比較多。同時,傳統法律觀念的影響比較深,在一些人的法律觀念與法律意識中,占主導地位甚至全部地位的,仍然是封建法律意識,他們掌握法律意識的途徑,仍然是耳聞目睹、口授相傳,以及受傳統戲劇的影響。
我們的法律宣傳,仍然存在重城市輕農村、重形式輕實效等問題。作爲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普法工作也要把農村、農民作爲重點,不能知難而退、避重就輕,而要知難而上、舉重若輕。宣傳不能居高臨下,空口說白話,要以廣播、電視、戲劇等老百姓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形式,深入農村,進鄉入戶,取得入腦入心的效果,從根本上改善司法環境,構建和諧社會。
對於闖黃燈也不能一罰了事,以罰代管,呆板機械地執法、處罰。依法辦事,也要多幾句解釋,多一點關照,贏得理解、支持與認同。這樣,執法效果纔會良好,執法公信力纔會提高。
(作者單位:甘肅省民勤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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