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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第二批4個指導性案例。這是落實推進中國特色案例制度,總結審判經驗,確保司法公正公開,正確、統一實施法律和司法政策,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促進社會和諧建設的又一有力舉措。
當司法成爲社會的終極規則,司法的目的是什麼已經很明確了,就是規範、修復各種社會關係。英美法系也罷、大陸法系也罷,無論何種路徑,其指向也大概如此,筆者認爲司法在調處糾紛方面是具有功利色彩的。任何司法方法都依賴其特定的客體,即司法的對象,我們的司法國情決定了我們必須以更加靈活的方法處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各種矛盾,案例指導的最大價值是擴大了中國司法的公開度,其最終實現的是社會司法公平感的提升。
司法公平感的來源不僅是司法公正,它是一種心理感受,更多的來自於比較,案例指導制度的實施對於引導當事人的價值判斷、矯正當事人的心理預期、規範當事人的訴訟行爲等都有其獨特的價值。
案例指導有利於彌合法官和當事人司法價值取向上存在的差距。司法的價值取向受社會制度、司法環境、歷史文化、個體意識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公正、效益、平等、自由、安全、秩序等價值目標反映了不同主體的利益需求。當事人也許一輩子只打一次官司,但就是這一次,他對司法的期待、對公正的渴望、對公平的祈求會促使他從一個法外人變成“法律專家”,他會從各種渠道來學習法律,從不同媒體來尋找類似自己的案例和判決,從類似案例中尋求司法的保護,把握自己的價值判斷,當事人追求絕對的公正或無限接近的公正,對實體處理的關心遠遠大於對程序質疑的追求。而法官的價值判斷是追求實體和程序的正義,其考量的範圍和視角不僅是法律的還有社會的、政治的等各種因素,其判斷的依據是現有的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其邏輯思維的方式更加趨於理性。當事人的想法往往十分感性甚至有理想化的色彩,如果法院在裁判中引入案例指導制度,就會在法官和當事人之間的價值判斷上趨向共識,法律所蘊含的公平、正義、秩序等基本價值由此能最終得以實現。
案例指導制度可調整當事人的心理預期。爲了解決司法公信度不高、當事人司法公平感缺失的困境,增加當事人對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法院在努力尋求裁判結果接近和達到實質公正的同時,提出了種種舉措,如判後答疑、推行司法公開等等,然而這些舉措往往都是事後的彌補,常常不能消除當事人對裁判的疑慮,其司法的心理預期也難以得到滿足和平衡,可以通過案例指導制度,調整當事人對司法的心理預期。通過將這一調整當事人心理預期的方法加以書面化和制度化,引導社會各界和人民羣衆正確對待民事訴訟活動,促進社會和公民形成正確的訴訟觀,使當事人認識到在訴訟中要保持一種合理的心理預期。當事人可以通過類案的檢索和比較,大致對自己案件的處理結果有一個自我評估,對法官裁判的期待會有恰當的度,畢竟案例比法律條文來得更直接、更通俗、更易於當事人理解和接受。
案例指導制度有助於當事人對個案公正的客觀評價。正義和公平不僅是一種抽象的概念,其評價標準也不是理想化和格式化的,其評判的主體也不僅是法官、法院,而更重要的是訴訟的當事人雙方。有學者提出,一項法官認爲公正的判決不一定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特別是有利害關係的人的認可,因爲公正與否的評價畢竟是有關主體的思想結果。它與評價者的素質、評價者的認識、評價者的利益都具有重要而密切的關係,司法機關與當事人、當事人與當事人、司法機關與司法機關等不同的評價主體,對於同一司法現象都可能會有不同的評價結論。司法公正在評價上的社會性和多元性,決定了司法公正得到普遍認同的艱鉅性。推行案例指導制度,讓有相似情節、相似境遇的當事人有相似的處理結果,那麼他們就會感覺到自己受到了司法的公平對待,避免法官自由裁量失當而造成的種種非議,避免對在一個特定地區同案不同判現象的發生,提升司法的可信度,從而避免了許多涉及訴訟的信訪,也可以提高當事人履行司法裁判的自覺性。
隨着司法公開的擴大,典型案例的發佈渠道越來越多,媒體大量報道各種各樣的案件,有的當事人會將自己的裁判文書通過網絡發佈,使得案例的開放性加大,而開放性決定了案例的可比性。判例固有的法律價值,是案例指導制度的社會需求,“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這句話道出了判例作爲一種成文的典型法律經驗的法律價值和意義。有學者指出,在這一點上,普通法系國家因判例的造法作用,將判例固有的法律價值發揮得淋漓盡致;相反,在大陸法系國家,判例的作用僅停留在法官認知法律需要或認爲好而存在。當前,爲減少立法滯後與高速解決社會糾紛的矛盾,應推廣案例指導制度。如前所說,大部分當事人不會去學習、理解立法的本意,他們會直接從類似案件的比較中來體驗司法的公平與公正。
(作者單位: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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