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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大江◆李友慶
某保險公司爲了推銷新產品,許諾買保險送農家樂旅遊。李某夫婦在業務員的“話術”攻勢下欣然簽約。不料,在旅途中,由於半夜燒炭取暖導致一氧化碳中毒,好在搶救及時兩人才保了命,但兩人都留下了嚴重的後遺症。李先生找到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保險公司表示旅遊是業務員的個人行爲,與公司無關。李先生還提出因爲醫療開支浩大,已經無力再繳納保險費,希望解除先前簽訂的保險合同,並要求保險公司退回之前繳納的兩萬多元保險費,結果也被保險公司一口回絕。
李先生欲哭無淚,只能請求法律幫助,我們受理了這個案件。經過調查,我們發現這種旅遊活動是保險業務員慣用的促銷手段,但無一例外的都是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吸引客戶參加。而通過與農家樂老闆的接觸,我們瞭解到當時的確是由保險公司的人員把李某夫婦安排在沒有空調的房間,導致李某夫婦燒炭取暖引發不測。
掌握了這些情況,我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和農家樂老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旅遊是保險業務員的自作主張,與公司無關,還說燒炭桶是李某夫婦向農家樂老闆主動索要的等。
針對保險公司的辯解,我們提出了兩個觀點:一、李某夫婦和保險公司之間存在旅遊服務合同關係;因爲從保險產品推銷到整個旅遊活動過程都是保險業務員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從未明示過這是其個人組織的旅遊活動。因此,在其間發生傷害事故的話只能由保險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二、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既然是保險公司組織旅遊活動,就應當承擔合同義務,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定要求。當初,保險公司承諾買保險贈旅遊,應安排有資質的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由旅行社安排繳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而進行合適的住宿安排。但是,本次非正規的旅遊活動系保險公司自行組織,進而入住沒有任何取暖設施的山村農家樂農戶家中,最後導致事故發生,因此保險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毫無疑問的。
對於農家樂老闆,我們提出既然其從事旅遊接待服務,就應提供房內取暖設施。但其房間沒有空調在先,對燒炭桶這類危險源又疏於保管在後,很顯然未盡到合理的謹慎注意義務,爲損害後果的發生提供了可能性。因此,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庭最後採納了我們的意見,判決兩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飽受痛苦的李某夫婦終於得到了本應得到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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