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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巳申那年3月底,阿玉找到老王要借用他閒置着的一套房屋。兩人談妥所有條件後,就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用期自當年4月1日起,至第二年3月31日止;月租金3500元,提前7天一次支付下一季度的租金,等等。
合同簽訂後,兩人都自覺地履行着其中的每一條約定。在又一個3月底即將來臨的時候,也就是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即將結束時的一天,阿玉又像往常那樣約了老王去銀行劃轉3個月的房租,老王也同樣與過去一般說着客套話樂呵呵地照單收下。他倆誰都沒提出再續簽一個合同,而是依舊照着原先那個合同繼續履行。這年6月初的一個週末,老王突然打電話給阿玉,要他馬上搬走,說是下週一這套房子另有他用。由此引發了一場訴訟。
在法庭上,他倆一一向法官訴說着自己的委屈。老王說:我們之間早已沒有了合同關係,因此我隨時都可以收回這套房子。他堅持佔着房子不走已經造成了我的損失,念在過去和睦相處的分上,可以不要他賠償損失,但必須馬上把房子還我。阿玉說:合同一年期滿後,他照樣收我付的房租,就足以證明他願意將合同再延期一年。現在一年沒過完他就急着要收回房子,甚至收了我一個季度的房租,中途就要趕我走。他這叫違約,應當賠我違約金。
市二中院韓峯法官審判過多起類似的案件。他說:按理合同到期後,雙方原先約定的權利義務就告終結,誰都不再受到合同條款的約束。雙方如果續簽合同,那就產生了一個新的合同關係。而本案中的阿玉和老王,並沒有續簽合同,卻都願意繼續履行原有的合同。一個繼續住着房子繼續交付租金,一個仍然把房子給對方用着仍然收取房租。在這種情況下,原先的那份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所不同的是,原先約定租賃期爲一年,現在成了不定期的租賃。正因爲現在兩人間的合同關係是不定期的租賃關係,因此誰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只要一方接到對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刻就被解除了。問題在於一方要求結束房屋租賃關係,應當給對方留有合理的準備時間。老王作爲出租方,應在合理期限前通知阿玉搬離,不能叫人走馬上就得走人。當然,阿玉也應當按照實際佔用該房屋的時間交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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