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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追蹤
羊城晚報訊記者嚴麗梅、通訊員地稅宣報道:羊城晚報23日報道了“酒傢俬下作廢顧客發票”引發市民關注(詳見本報4月23日A4報道)。24日,廣州市地稅局就商家操作電子發票出現的問題提醒市民:作廢的電子發票≠廢紙,電子發票作廢後須到稅局辦理驗銷手續,逾期未驗銷的,不能繼續在線開票。
廣州市地稅局表示,目前電子發票已普及應用,對一些規模較小的餐館或者稅收知識欠缺的老闆來說,可能遇到種種問題。如有的餐館老闆在開票過程中誤開發票,之後又把作廢的發票弄丟。值得注意的是,作廢的發票並非是一張廢紙,而是要交給主管地稅機關的管理員進行驗銷的。
據介紹,按《關於明確在線開具發票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穗地稅函[2010]67號)規定:對於作廢電子發票,應將作廢發票代碼、號碼等內容記錄在紙質發票上,開票期後三個月內攜帶作廢發票原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作廢電子發票驗銷。逾期未驗銷作廢電子發票,不能繼續在線開票。若遺失已開具發票(未交付款方),應立即在開票系統作廢該電子發票,以書面形式報告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交掛失報告並填寫《遺失聲明作廢刊出登記表》,經稅務機關審批後到具有全國報刊號的報紙上公告聲明作廢。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大集中系統“作廢電子發票驗銷”模塊錄入遺失發票印刷流水號,選擇“遺失作廢”,按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發票違章處罰。如納稅人非開票當月遺失已開具發票,應立即辦理掛失,按開具紅字發票手續處理,備查資料中以遺失聲明代替紅字發票原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發票違章處罰。
據瞭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麗梅、地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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