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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68歲的高齡老人打工突發意外,身體被掛住送進供土箱,當場死亡。老人打工身亡,家人痛不欲生。到底是工傷還是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呢?雙方對於這個問題一時無法統一,案件陷入困境。
2012年4月17日9時許,巢湖柘皋鎮興業窯廠供土箱部位機械發生故障,停工檢修。此時,負責開關機器的員工李師傅利用檢修空隙時間去方便,而負責看管供土箱員工方某發現供土箱出口處的碎土機耙齒上有塑料薄膜,在其清理薄膜時,檢修員突然開動機器,將方某掛住送進供土箱,方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本來想打工掙點錢養家餬口的老人,卻因爲意外事故命隕機器。而且老人還有一個無人照看的患有精神疾病的兒子。一時間,事情鬧得沸沸揚揚,如何賠償讓案子陷入矛盾。
受害者方某親屬一開始要求按照工傷賠償程序對其加以賠償。由於方某已68歲了,依據《勞動法》及相關政策規定,方某與窯廠之間的關係不再是勞動關係,不歸《工傷保險條例》調整了。依據實際情況,雙方之間的關係定性只能是一般勞務關係,按照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加以賠償。對於這個結果,受害人的親屬開始不願接受,後來鎮司法所的工作人員開始介入。工作人員通過法理的的闡釋,最終受害方親屬接受按照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加以賠償。隨後,司法所依照法律規定列出賠償具體細目並逐條加以解釋,並告知受害方如果對賠償細目及標準有疑問可以向律師或法律工作者進行詳細諮詢。通過兩天的思想說服教育工作,雙方終於答應坐下來調解。
司法所的工作人員與窯廠方溝通協調後,窯廠負責人認識比較好,承諾在法律規定的賠償總額上另加10萬元作爲補償,但由於受害方家族比較龐大,做主的人不少,意見難以統一。有人主張要求賠80萬,有要50萬的。解決問題要抓住關鍵人物,而死者死後的直接受益人是他的兩個兒子,但次子患有精神疾病,依據法律規定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因此工作人員迅速鎖定其長子作爲談判代表。通過多輪斡旋協調,最終廠方賠償死者親屬各項款項合計爲43萬元。
(通訊員錢開蓮唐軍本報記者楊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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