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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正是事業單位激發活力、創新發展的巨大機遇
繼中組部、中編辦、國家行政學院在3月2日共同舉辦省部級領導幹部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研討班之後,4月10日,廳局級公務員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研討班也在國家行政學院開班。96位中央部門承擔事業單位改革任務的司局級幹部以及部分地方編制部門領導參加了這次研討班。
在經驗交流和學員論壇,來自試點省市的學員介紹了當地先行先試的酸甜苦辣,以及摸爬滾打中得到的寶貴經驗。其他部門和省區市領導則帶着實際操作中遇到的難題,彼此交流探析改革的具體操作方式。
根據國家行政學院的教學安排,此次研討班進行了兩次結構化研討,在組織學員進行分組討論時,讓每個人用最簡潔的表述“濃縮式”地解析改革中的難點和解決路徑,以剝洋蔥式的分析方法層層深入,使學員們在有限的時間內對改革的核心內容實現最高的“吸收率”。
針對複合型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在廳局級公務員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研討班上,授課教師還特別甄選了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進行了案例教學。
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頂層設計,此次改革目的在於促進公益事業更好更快發展,滿足人民羣衆日益增長的公益服務需求。在中共中央、國務院在2011年3月印發的《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分8個方面闡述了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的改革圖景。因此,國家行政學院兩次研討班的學員論壇、結構化研討以及案例教學,也將關注點鎖定於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中的重點、難點以及改革路徑。
嚴格細分類別
公益類事業單位是未來新型事業單位的主體。研討中,學員們認爲現階段此類事業單位改革的難點首先在於分類中的進一步細分。
在行政類、公益類、經營類事業單位“三大類”的分類之下,還有公益類事業單位的“兩小類”。“公益一類”是指,承擔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基礎科研、公共文化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公益二類”是指,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而具體劃分爲公益一類還是二類,則要根據其是否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是否由市場配置部分資源。
創新體制機制
隨着研討的深入,學員認爲創新體制機制是優化公益類事業單位服務格局的關鍵,核心是通過改革實現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
有學員提出,政事不分主要體現在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不清,管理方式形同政府的內設機構或附屬部門,政府過多地參與了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實際上,在推動公益事業更好更快發展方面,政府既是管理者,也是公益服務的委託方,事業單位既是被管理者,也是公益服務的供給方。二者的關係既有管理與被管理的一面,也有委託方與供給方的一面。因此,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要按照管辦分離的原則,政府通過加強立法、編制規劃、制訂標準、強化監管等方式,履行對事業單位宏觀管理的職能,落實事業單位的法人自主權。
強化事業單位內部的管理體制改革,也成爲學員討論的焦點。有學員提出,事業單位作爲不同於政府和企業的第三方,既不能再沿用政府機關的管理模式,也不能套用現代企業的運營方式,而是應根據公益服務的自身特點和內在要求,建立健全現代事業制度,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積極構建人、財、物等管理制度,形成富有活力和效率、有激勵約束作用的內部運行機制。
有的學員認爲,對面臨改革的單位而言,此次改革正是激發活力、創新發展的巨大機遇。在現實中,一些事業單位法人治理機制不健全,管理運行的“官本位”色彩比較濃厚,如人事分配製度僵化,工作人員套用行政級別,技術人員也要套行政待遇等,不利於調動各類專業人才和廣大職工的積極性。還有一部分事業單位機構臃腫、人浮於事。藉此改革的機會,可以主動深化人事聘用、崗位管理、薪酬制度改革,在教育事業發展、文化體制改革、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設等重點工作領域,積極拓展業務領域,發揮更大作用,既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又提高單位效益,增加職工的收入和職業榮譽感,充分激發改革主體的內生動力。
淡化所有制類型
指導意見,對於構建公益服務新格局有着濃墨重彩的闡述: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形成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公益服務新格局。
事業單位是我國計劃經濟時代承擔基本公共服務的特定組織。有學員提出,多年來公益服務的提供主體幾乎都爲官辦,缺少競爭導致效率低下。而且,由於這些事業單位的官方背景和強大的技術專業背景,在相關領域有着強大的話語權,而接受公益服務的老百姓很難對這些服務的質量提出反饋,導致“供求”雙方地位不對等,已經很難滿足人民羣衆日益增長的公益服務需求。然而,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其他社會組織也已有能力承接公益服務的功能,這實際上給原有的事業單位提供了一個增強“競爭”的機會。
指導意見提出,要完善相關政策,放寬准入領域,推進公平準入,鼓勵社會力量依法進入公益事業領域。對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在設立條件、資質認定、執業資格與職稱評定、稅收政策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同事業單位公平對待。
對此,有學員建議應從社會建設大局審視事業單位及其改革,就像維護企業在市場體制下平等競爭和發展一樣,促進公益性組織在公益服務格局中的平等發展,淡化所有制類型。在法律上,給相同功能者以相同地位。在財政支持和保障上,按社會需要論定功能,按社會貢獻優先支持,積極探索購買服務的方式。
有的學員提出,財政的保障對象不應該是某個單位或組織,而應根據這些單位和組織的服務功能和成效來提供保障。通過完善扶持政策,爲社會資本投資創造良好環境,推動相關產業加快發展,滿足人民羣衆多層次、多樣化服務需求。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事業單位的改革也是提升政府管理社會能力的一個契機。
此外,還有學員談到,公益類事業單位分類時,要注意保持政策統一、不搞“一刀切”。政策不統一容易造成人員和社會不穩定,也可能出現不公平;但“一刀切”也可能不符合實際情況。(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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