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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4日從中國民政部獲悉,爲進一步規範和促進基金會發展,民政部在總結分析基金會運作特點和主要存在問題的基礎上,起草了《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爲的若干規定(試行)》,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業內專家表示,此舉旨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細化和完善有關基金會行爲,夯實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職責、加強監管的法律基礎,爲基金會等公益慈善組織的有關重要行爲提供指引,促進規範運作和公開透明。
據瞭解,《規定》主要針對基金會接收和使用捐贈行爲,基金會的交易、合作以及保值增值行爲以及基金會的信息公開等三個方面進行了規範。
《規定》指出,基金會接收捐贈,應當與捐贈人明確權利義務,並根據捐贈人的要求與其訂立書面捐贈協議。基金會接收捐贈應當確保公益性。
《規定》明確,捐贈協議和募捐公告中約定可以從公益捐贈中列支日常運作費用的,按照約定列支;沒有約定的,不得從公益捐贈中列支。同時,基金會年度日常運作費用應當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要求,累計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基金會管理處處長馬昕介紹,《規定》旨在重點解決以下問題:強調基金會在工作的各個環節都要秉持公益性,要求基金會自身要加強內部的控制與監管,強調基金會對公益捐贈應負有的責任,明確公益捐贈的使用成本列支問題,體現基金會自律與社會公衆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規定》對基金會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提出明確要求。根據《規定》,基金會的信息公佈工作,應當符合《基金會信息公佈辦法》的要求。基金會通過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等活動進行募捐時,應當在開展募捐前向社會公佈捐贈人權利義務、資金詳細使用計劃、成本預算;在資金使用過程中計劃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向公衆公佈調整後的計劃。
《規定》明確,基金會因開展募捐以及爲突發事件接收的公益捐贈,應當在取得捐贈收入後定期在自身網站和其他公開媒體上公佈詳細的收入和支出明細,包括:捐贈收入、直接用於受助人的款物、與所開展的公益項目相關的各項直接成本等,在捐贈收入中列支了日常運作費用的,還應當公佈列支的情況。項目運行週期大於3個月的,每3個月公示1次;所有項目應當在項目結束後進行全面公示。
《規定》明確,基金會應當嚴格區分交換交易收入和捐贈收入。通過出售物資、提供服務、授權使用或轉讓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等交換交易取得的收入,應當記入商品銷售收入、提供服務收入等相關會計科目,不得計入捐贈收入,不得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規定》指出,基金會進行交換交易,應當保護自身和社會公衆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低於公允價值的價格出售物資、提供服務、授權或者轉讓無形資產;不得以高於公允價值的價格購買產品和服務。
同時,基金會不得將本組織的名稱,公益項目品牌等其他應當用於公益目的的無形資產用於非公益目的。基金會不得直接宣傳、促銷、銷售企業的產品和品牌;不得爲企業及其產品提供信譽或者質量擔保。基金會不得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與公益活動無關的借款。(記者衛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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