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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武漢4月24日電記者胡新橋實習生劉志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崔正軍今天透露,隨着知識產權權利人維權力度的加大和商業化打假維權模式的普及,權利人一次性起訴數十個甚至上百個被告侵權的羣體性糾紛日益凸顯。
23日,湖北高院向社會公佈2011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著作權糾紛的佔到半數。
“目前,正值音樂電視作品權利人在湖北乃至全國進行訴訟維權的高峯期,案件涉及面廣,疑難的法律適用問題較多。”湖北高院民三庭庭長鍾莉介紹,在宜昌中院審理的“金芒果”KTV侵權案中,被告就曾提出自己已依約向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繳納了版權使用費,不構成侵權。
鍾莉介紹,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音集協是否參加訴訟進行區別對待:當KTV經營者使用了音集協會員之外的非會員的作品被起訴時,在音集協參加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判令音集協賠償權利人的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同時判令經營者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在音集協沒有參加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判令經營者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經營者的損失可向音集協追償。
案件賠償標準的確定也是難題之一。鍾莉表示,法官一般會綜合考慮被告經營場所的類型、地理位置、經營規模和侵權持續時間、創作難度、創作成本和被侵權期間的市場影響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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