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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到2015年底並擴大範圍
依法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央財政安排資金150億元,分5年到位
鼓勵銀行在合法、合規和風險可控前提下,自主確定貸款利率,支持小微企業
近日,國務院發佈《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後簡稱“意見”),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到2015年底並擴大範圍,並研究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制度。
除此之外,意見指出進一步落實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增速不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
多項稅收政策優惠期限延長
意見要求,落實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包括: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到2015年底並擴大範圍;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範圍。
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將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延長至2013年底,將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金融保險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的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加快推進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逐步解決服務業營業稅重複徵稅問題。
同時,完善財政資金支持政策。2012年將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總規模由128.7億元擴大至141.7億元,以後逐年增加。意見同時提出,要依法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基金收益、
捐贈等。中央財政安排資金150億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億元。
向小微貸款銀行可自主確定利率
華西都市報記者注意到,意見中首次明確,商業銀行可自主確定對小微企業的貸款利率。意見指出,鼓勵金融機構建立科學合理的小微企業貸款定價機制,在合法、合規和風險可控前提下,由商業銀行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對創新型和創業型小微企業可優先予以支持。
與此同時,建立小企業信貸獎勵考覈制度,落實已出臺的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差異化監管政策,適當提高對小微
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發行專項用於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金融債。
意見強調,爲小微企業服務還包括切實降低對小微企業的不合理收費。除銀團貸款外,禁止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
爲解決小微企業抵質押品有限的問題,意見特別提出,支持小微企業採取知識產權質押、倉單質押、商鋪經營權質押、商業信用保險保單質押、商業保理、典當等多種方式融資。鼓勵爲小微企業提供設備融資租賃服務。
華西都市報記者陳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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