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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訂草案中數條條款引起了社會的爭議(民主週刊4月21日曾作報道)。4月25日,國家版權局在北京召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媒體互動會,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就相關條款進行了詳細解讀。
版權局和集體管理組織無直接人事聯繫
對於草案會讓權利向集體管理組織傾斜形成“公權壟斷”的質疑。王自強解釋,國家版權局和集體管理組織並無直接人事聯繫。“版權局和五個集體管理組織,是監管和審批關係,這個關係在世界各國都存在。兩者之間不存在直接的人事關係。只有部分退休員工在集體管理組織工作,但只是因爲這些人的名望,而不是公權代表,這種現象在世界範圍內都是存在的。”
針對音樂人對集體管理組織的意見,王自強表示,集體管理組織應該是著作權人的家園,但現在著作權人卻成爲集體管理組織的異己。他認爲,應該把制度層面與執行當成兩個層面來看,一是制度本身的問題,二是組織執行過程中的不規範。不能因爲執行的問題,就放棄完善管理制度的努力。
“原作者聲明不能使用”的規定不符合國際慣例
對草案中爭議較大的46、48、60、70條,王自強都進行了詳細解讀。他強調這些修改都依據了國際慣例,參考了美、德、日、韓等國和港臺等地區相關法規。
針對46條在原有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取消了“原作者可聲明不得使用”的規定,王自強表示,“包括美國、德國、日本、南非等都沒有這一條,大家可以去查閱,因爲一旦有了這一條,就不叫法定許可了。”而爲什麼教材、報刊轉載的規定中保留了這一條呢?他表示因爲這些行動的第二使用人,使用的東西跟原件是完全一樣的。但錄音不一樣,錄音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再創作,它的演唱者、錄音者、配曲者都是不同的,出來的東西跟第一個錄音肯定不一樣。
爲什麼規定時間是三個月?王自強說,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等規定都是三年,而時間越長越容易導致大的音樂公司壟斷。“這一家越滾越大,小公司越滾越低。所以爲什麼會有四大唱片?”爲了避免這一現象,選擇了以三個月作爲期限。
69條並非庇護網絡盜版
草案69條規定,技術服務商不承擔審查責任,此規定被認爲是對互聯網盜版的“庇護”。王自強解釋稱:“這是世界各國對提供網絡技術服務方的一般規定,也就是‘避風港原則’,即技術中立和過錯原則。對此不僅美國有如此規定,歐盟也規定了。我們的規定比它嚴格,只適用於‘單純提供技術’的服務提供商,只要服務商有主觀因素,就不適用於69條。”
爲什麼不能啓用新的技術,將網站自行審查上傳內容變爲可行,從而更好地保護版權?王自強表示,審查從目前的技術水平來說,還無法達到。
版權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體代言人
互動會上,王自強首先強調了國家版權局“不是立法機構”,只是“部分承擔了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草案的初步工作”。此外,他表示,國家版權局“不是任何一方利益主體的代言人,而是著作權法律關係中不同利益者的協調者和平衡者”。
王自強多次強調,“草案向社會公佈,就是要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反對意見。要感謝那些對著作權法修訂提出意見的組織和個人,我們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要爲完善這部法律,什麼意見、表達方式都接受。”
(據新華社)
宋柯:很高興有機會發出自己的聲音
麥田音樂製作公司創始人宋柯出席了互動會參與討論。他認爲,該草案參考了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條文,但忽視了中國目前版權狀況相對惡劣這個事實。“爲什麼音樂人跳出來反對?並不是讀不懂法律在誤讀,我們現在都快成法律專家了,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情況、集體管理組織我們都在研究。相對來說,這次修訂草案還是沒有考慮到所有權利人。”
對於王自強援引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和實例,宋柯意見鮮明:“我不同意您說的,創意行業是很難壟斷的。唱片公司需要對版權的壟斷才能獲得成長空間,我做這一行真正起家是因爲朴樹。如果當時三個月後,朴樹所有的歌,比如說有一家公司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弄走了,我就死掉了。”
宋柯舉例說,翻唱國外歌手的歌曲比翻唱國內歌曲繁瑣得多:“去年,我們翻唱一首Lady Gaga的歌,除了各方面版權都要兼顧,就連我們翻譯的中文歌詞都得給對方審,一首歌下來得花三個月。”但宋柯最後也表示,“這次草案的修訂體現出法治建設的巨大進步,我們很高興能有機會發出自己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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