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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4月27日電(記者鄭赫南)標的額1萬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一審終審”是否合適?今天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二審稿)時,多位常委會委員、列席代表對“小額訴訟”條款提出意見。
“籠統地規定1萬元以下即適用一審終審,不太合適。”陳斯喜委員建議,區分個人和企業來規定數額標準,對個人可以規定1萬元以下甚至更低,但對企業應提高到3萬元以下或者5萬元以下。
朱永新委員認爲,1萬元的標準不利於保障低收入當事人的權利,建議將標準修改爲1萬元標的額以下,且不超過當地上一年人均年收入,“如果一下子把這個口子封死的話,就不能保障低收入當事人的權利。”
針對“一審終審”將導致小額訴訟當事人喪失上訴救濟權問題,朱永新建議,在低收入地區,當事人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有異議時,可以享有適度的上訴權。黃學軍建議,在具有再審事由時,小額訴訟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必要時(如案情複雜),允許法官將該程序轉換爲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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