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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人類政治文明史也充分表明:任何不受監督制約的權力,必定遭到濫用或不當行使,必然導致腐敗和專橫。
以“法律監督”爲本質屬性的檢察權的出現,本身就是監督制約權力的結果,但這絕不意味着檢察權本身可以不受監督制約。相反,如果不健全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檢察權同樣存在着異化和濫用的可能。
對此,最高檢察機關的領導者始終保持着清醒認識。多年來,“強化自身監督”一直是貫穿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關鍵詞。曹建明檢察長多次指出,要牢固樹立監督者更要自覺接受監督的權力觀,始終把強化自身監督放在與強化法律監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全國檢察機關學習貫徹全國兩會精神電視電話會議上,他再次強調,要以學習貫徹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爲抓手,進一步強化證據意識、程序意識、時效意識、權限意識、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
在刑訴法大修的背景下,在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不斷得到加強的今天,強化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意識,對於公正廉潔執法,提高刑事司法能力,使辦理的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法律的檢驗、歷史的檢驗,具有迫切的現實意義。
自覺接受監督:法律的要求,現實的需要
檢察機關必須接受監督,是憲法和法律的要求。
人民檢察院必須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這是我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徵,是憲法和監督法等法律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必須傾聽人民羣衆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羣衆的監督,這是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的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是我國司法制度與司法程序的重要特徵,是憲法和刑訴法確定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檢察機關必須自覺接受監督,更是現實的需要。
實踐中之所以存在執法不嚴、執法不廉、執法不公、執法違法、徇私枉法等現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最主要、最關鍵的原因在於:監督機制不健全、監督效能不高。反觀近年來發生的一些影響惡劣、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的錯案,莫不與外部監督乏力、內部監督失靈、相互制約機制淪爲過場有關。
此次刑訴法修改,全面強化了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特別是對偵查、執行、特別程序的監督。監督範圍的擴大,監督程序的健全,監督手段的豐富,監督效力的明確,使檢察機關“監督者”的地位更加凸顯。但同時,也難免進一步加劇社會上原本就存在的“誰來監督監督者”的疑慮。如何更好地完善和落實自覺接受監督的機制和措施,把接受監督由硬性要求轉化爲自覺行爲,對此,我們不僅要有足夠清醒的認識,更要有切實的行動,要以“看得見”的舉措打消公衆疑慮、迴應社會關切。
接受外部監督,讓司法公正“看得見”
自覺把檢察工作置於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之下,是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根本保證。在新刑訴法正式實施之前,及時清理和修訂與新法不相適應的司法解釋和相關工作規範,並依法向人大常委會報備,爲新刑訴法實施“清障”,主動向人大報告工作,向常委會作專題報告,接受人大代表的執法檢查,邀請人大代表視察、座談,認真辦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和批評,應當成爲檢察機關一以貫之的自覺行動。
自覺接受人民羣衆監督,是促進司法民主、避免檢察權濫用的有力保障。讓檢察權行使受到社會公衆直接、具體的監督,前提是繼續深化“陽光檢務”,變被動的“要我公開”爲主動的“我要公開”,提高檢務公開的及時性和實效性,切實保障公衆的知情權。新刑訴法規定了更加嚴格的訴訟參與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檢察機關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建立網上查詢、電話查詢平臺,方便案件當事人和律師瞭解案件進展、參與訴訟,完善新聞發佈制度、及時通報重大案件辦理情況,這些探索和做法,值得借鑑和推廣。
自覺接受人民羣衆監督的一項基本要求,是認真傾聽社會公衆包括訴訟參與人的意見、建議,依法處理他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切實保障公衆對執法、司法的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新刑訴法的多個條文,都明確要求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聽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如審查批准逮捕,要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起訴,應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應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公訴案件雙方當事人和解的,應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等等。聽取意見的過程,本身就是接受監督的過程。不僅要認真傾聽訴訟參與人和普通公衆意見,還要特別重視媒體和網絡上的聲音,意識到通過媒體和網絡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正日益成爲公衆監督司法的重要途徑;通過媒體和網絡,可以更直接、更全面、更深入地瞭解公衆的司法訴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利於檢察機關及時採取措施調整和改進相關工作。
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強化對自偵案件的社會監督,是檢察機關落實“監督者更要自覺接受監督”理念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從試點到全面推進,人民監督員工作開展九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共選任人民監督員4萬多人次,監督案件3.6萬餘件,其中超過900起案件的實體性處理改變了檢察機關業務部門的擬定處理意見。實踐證明,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有效補齊了職務犯罪偵查外部監督薄弱的“短板”,體現了訴訟民主,促進了人權保障。在“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新刑訴法的背景下,繼續深入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意義重大。
依法接受專門機關的監督制約,是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對於發現和糾正辦案中的錯誤和違法,最大限度地防止錯案發生,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刑訴法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負責批捕起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這些工作在訴訟程序中是前後制約、層層把關、逐級遞進的,後一程序是對前一程序的把關、檢驗、監督、糾錯。這種互相制約的機制,符合訴訟活動的特點和內在規律,是程序正義的具體體現。修改後的刑訴法,更加強調程序正義。在這樣的背景下,克服監督者高人一等、監督者不受監督的錯誤認識,杜絕忽視甚至抵制、破壞制約機制的錯誤做法,在刑事訴訟中依法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制約,更要成爲全體檢察人員的自覺行動。
強化內部監督,對違紀違法“零容忍”
在自覺接受外部監督的同時,要進一步強化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的建設與完善,切實加強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保證檢察權依法公正行使。
首先,強化對重要崗位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在加強內部分工制約的同時,結合刑訴法的修改,突出強化對偵查、審查逮捕、公訴等重要崗位和不批捕、不起訴、撤案、變更強制措施等關鍵環節的監督,防止檢察權的濫用。
其次,強化上級院對下級院辦案工作的監督。建立健全專項檢查、同步監督、責任追究等機制,嚴格執行省級以下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訴報上一級檢察院批准,逮捕職務犯罪嫌疑人報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製度,完善措施,切實保證偵查權依法正確行使。
第三,強化執法規範化建設,加強案件管理。結合刑訴法修改,細化執法標準,統一執法尺度,規範裁量權行使;嚴格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落實和規範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加強人權保障;推行執法辦案集中管理機制,全面推行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流程網上管理、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質量網上考覈,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最後,加大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力度。嚴格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對檢察人員違法違規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案件處理錯誤的,嚴肅追究責任;堅持從嚴治檢,以“零容忍”的態度嚴肅查處檢察人員違紀違法案件。
古人云:“鑑不能自照,尺不能自度,權不能自稱,囿於物也。”以學習貫徹修改後的刑訴法爲契機,在強化證據意識、程序意識、時效意識、權限意識的同時,進一步強化監督者更要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可謂正當其時;也只有把檢察權置於有效監督下,把強化自身監督放在與強化法律監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堅持職權法定、有權必有責、用權必監督、濫用必追究,才能確保檢察權在陽光下依法公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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