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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濟南4月27日電(記者楊維漢崔清新)山東省泰安市中級法院27日對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本報4月12日二版曾作報道)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宋晨光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泰安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利用擔任江西省建設廳副廳長、廳長、江西省宜春市市長、宜春市委書記、江西省政協副主席、江西省委統戰部部長的職務便利,爲江西某投資有限公司、徐濤等18個單位或個人,在承攬工程、獲取商品銷售代理權、提高房地產開發項目容積率、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多次索取、收受有關人員款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263萬餘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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