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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安監總局網站消息,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工作,嚴防各類事故發生,確保民衆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針對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抓住重點地區、行業領域、單位、部位、場所,深入排查治理各類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組織一次全面細緻的拉網式排查,對檢查出的隱患和問題要強化措施,限期整改。
煤礦企業要認真吸取近期發生的吉林省吉林市豐興煤礦“4·6”透水事故、山西省長治市善福聯營煤礦“4·13”透水事故、河南省煤層氣公司裕隆源通煤業有限公司“4·14”透水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要填平壓實與礦井連通的採煤塌陷坑,按設計要求充填並加固井田範圍內及周邊已關閉的廢棄煤礦井筒;井下構築的防水牆必須按設計要求施工並組織驗收方可投入使用;地表河流、湖泊、水庫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脅的礦井要構築防排洪設施,並將防範措施落實到位;井口標高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礦井要採取相應防範措施。強降雨期間煤礦企業要停產撤人,實施24小時巡視檢查制度,待徹底排查和消除隱患後,方可恢復作業。
非煤礦山企業要重點檢查位於地表河流、湖泊、水庫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脅的礦山、尾礦庫,認真排查治理水害隱患。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井口標高低於歷史最高洪水位的,要修築防洪堤,並在井口修築人工島,使井口高於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地表塌陷、裂縫區的周圍要修築截水溝或擋水圍堤;報廢的井筒、鑽孔要封閉,並在周圍挖掘排水溝;要加強對井下排水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運轉正常。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企業要對截水溝進行清理疏通,對排水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保防排水系統暢通;要採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滲入邊坡巖體的軟弱結構面或直接沖刷邊坡而導致坍塌事故發生。
同時,尾礦庫企業要對幹灘長度、安全超高、調洪庫容、排洪構築物斷面尺寸、入水口高程等進行檢查,確保滿足設計要求;要對排洪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疏浚,確保排洪設施暢通。陸上石油天然氣鑽井、修井等野外作業要採取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體滑坡和防雷擊等措施;油氣集輸站場內設施要有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管道安全保護及檢測報警設施要保持完好,並定期進行檢測和調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採要防範和應對極端災害氣候情況,確保與氣象、海事等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要及時完善各項應急預案,配備足夠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定期組織防颱風(風暴潮)等專項應急演練;存在聯合作業的生產作業設施,各項應急預案或應急程序要有效銜接。
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加強對生產儲運設施溫度、壓力等參數的監控,落實防止超溫、超壓的措施;對遇溼或高溫容易分解出易燃、有毒氣體的原材料和產品,要採取有針對性的防水、防潮、降溫措施;在雷雨天氣情況下,油、氣儲罐要停止裝卸。煙花爆竹企業要嚴格執行高溫、雷雨天氣停產的規定,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煙花爆竹產品要採取嚴格的防水、防潮措施並加強巡查,防止受潮引發生產安全事故。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儲存設施的防雷、防靜電管理,定期檢測、維護防雷和防靜電設施,確保各項設施完好有效。
建築施工企業要對施工工地存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危險的隱患進行認真排查,特別是對宿營地、工棚、倉庫等重點位置,要科學選址、避災避險。同時要採取有針對性的防護措施,有效防範地質災害和極端天氣引發的各類傷亡事故及財產損失。要加強對施工作業現場的防災保護工作,特別是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溝(槽)和地下作業的排水、放坡和支護情況,以及起重機械的基礎穩固和拉結及防風裝置情況,遇雷雨、大風等極端天氣時,要按規定立即停止高空作業。
道路交通系統要深入開展“道路客運安全年”活動,加大對橋樑、涵洞、邊坡的監測巡查,發現危及過往車輛安全的隱患要立即封鎖道路,及時處置。民航、航運、漁業船舶等企業要加強防雷電、防暴風雨的措施,確保飛行(航行)安全。鐵路部門對易發生洪水、泥石流、崩塌落石、滑坡的擋牆、護坡、隧道口、橋樑、涵洞等重點部位要加強巡守監護,當發現危及行車安全隱患或線路情況不明時,要果斷採取攔、停、扣車措施。
其他各類行業領域和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做好防範和應對工作。山地災害多發地區要加強山地災害的防治與監測,密切關注和防範突發性暴雨、山洪誘發山體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災害。沿海地區要加強海堤建設和管理,做好防禦颱風工作。
通知要求,要嚴格執行暴雨期間停產撤人的規定,凡是受洪水淹井威脅的礦井和企業單位,在臺風、暴雨期間必須立即停產撤人。要加強對水庫、河道、湖泊、堤壩、礦區等重點部位的不間斷巡查和監測,密切掌握本地區、本單位汛期各種自然災害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採取有力措施。
通知強調,要加強汛期值班工作,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和重要崗位要建立嚴格的汛期值班制度,堅持領導幹部24小時值班制度,靠前指揮,隨時掌握雨情汛情動態,發現重要險情要及時處理,並按規定及時、如實上報。對於玩忽職守、疏於管理、責任不落實、人員不到位和搶險不及時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財產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和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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