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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廬陽區檢察院近日在接收公安機關移送的提請批准逮捕慧某、李某殺人案的同時,收到了公安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光盤,這在以前從未有過。
修正後的新刑訴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以往,刑訴法對全程錄音錄像沒有硬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在審查一些重特大疑難案件和主要靠言詞證據定罪的案件時,嫌疑人常辯稱在偵查機關的供述不是事實,是偵查機關刑訊逼供、誘供的。由於沒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嫌疑人的辯解難以確認,給檢察人員審查判斷證據的合法性帶來難度。
3月初,廬陽區公、檢兩家就移送刑事案件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達成共識。規定對命案、言詞證據定罪、特殊羣體(聾啞人、少數民族等)三類案件移送卷宗的同時,必須移送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光盤。
在移送偵查卷宗的同時,隨案移送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光盤,爲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確保罰之當罪,罪之當罰提供了保證。 (裘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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