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有身孕的萬鈴剛生下寶寶三個月,單位就解除了與她的勞動合同。於是,她將單位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單位撤銷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重新爲她安排一份工作。庭審時,用人單位表示萬鈴說的是事實,但單位沒有合適的崗位安排給萬鈴。
重慶市墊江縣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萬鈴尚在哺乳期內,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據此,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並且繼續履行。
(徐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