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張某工作滿10年,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卻態度強硬,堅決拒絕續約。仲裁委對此案審理後,裁定公司應與張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勞動合同法,只要符合條件,勞動者提出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須雙方合意。此案中,張某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明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公司應依法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據此,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劉家強呂燕石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