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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知名餐飲公司憑一張字條,證明下屬門店的經理潘震(化名)私下爲“黃牛”兌換月餅券,並據此解除了與潘震的勞動合同。後因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上存在爭議對簿公堂,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員工是按公司規定行事,判令由該餐飲公司支付潘震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59500元,同時支付潘震兩年未休年休假工資7758.62元。
潘震於2008年進入該餐飲公司工作,後被提升爲區督導。2011年中秋節前夕,因餐飲公司備貨不足,導致無法滿足持月餅券的顧客提貨,公司被迫出臺規定,允許顧客憑月餅券至下屬門店兌換現金券。 2011年9月,潘震在字條上簽字,確認他爲“黃牛”兌換了價值32964元的月餅券。到了當月30日,該公司以潘震協助“黃牛”利用月餅券套現的行爲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爲由,向潘震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因雙方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雙倍工資及年休假工資發生爭議,潘震申請了勞動仲裁,獲裁決認可由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59500元及兩年未休假工資7758.62元。
2012年1月,該餐飲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不予支付上述錢款。法庭上,潘震辯稱兌換月餅券是依據公司規定操作,而兌換給“黃牛”的是麪包券,不是現金。
法院審理後認爲,潘震操辦此事是在公司規定的範疇內行使權利,未損害到公司利益,公司更沒有證據證明潘震就此而獲取不正當利益,故潘震該行爲不足以構成嚴重違紀。另外,公司舉證考勤記錄證明潘震的工作表現不佳,但潘震表示身爲督導一職的他,在2011年7月前是不需要打卡的,據此法院認定餐飲公司與潘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缺乏,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行使單方解除權的情形,據此法院作出餐飲公司敗訴的判決。
(錢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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