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李鬆黃潔實習生杜娟付女士2009年6月生育了一女,本是喜事,但是她的工作單位卻以她無故曠工爲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原來,2008年7月,付女士在與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承諾:入職1年內不結婚、懷孕,否則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一切責任由付某承擔。但是,付女士2008年9月懷孕。付女士在生育期間曾以掛號信形式向公司請假,甲公司不允許,並要求解除合同。
北京市一中院審理此案件後提出,在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內,用人單位制定不合理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變相降職降薪,都是對女職工合法權益的侵犯。最終判決,2009年2月25日至2009年6月1日付某因懷孕休病假,甲公司應按照本市最低工資80%的標準向付某支付上述期間的病假工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