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陳道喆陸一婷記者袁瑋)不少境外投資者因各種原因不願將其投資者的身份公示出來,而尋找國內的企業或個人作爲顯名股東進行工商登記,但這種投資方式承擔較大風險。近日,虹口區法院審理了一起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一審支持原告日本A株式會社要求確認其爲在滬B公司的股東身份。事情追溯至2004年,日本A株式會社考慮到以外商身份開辦公司手續比較繁瑣,因此A株式會社社長福田先生委託朋友葛先生在滬設立B公司並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義上由葛先生及其妹葛女士作爲公司股東進行工商登記,但實質上A株式會社提供人民幣100萬元作爲註冊資金。但後與葛先生產生糾紛,2009年下半年B公司開始處於停業狀態,2010年8月因停業連續超過6個月,B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A株式會社認爲葛先生須對公司經營不善,投資失敗承擔相應責任,但以什麼名義追償呢?畢竟A株式會社不是工商登記中B公司的股東。因此,A株式會社訴至法院,要求先確認其股東身份、將B公司股東由葛氏兄妹變更爲A株式會社。
庭審中法院查明,B公司雖以葛先生名義設立,但實際的資金提供、資金管理及公司運營均由A株式會社負責;每月底葛先生領取工資人民幣1萬元,並在年度決算時將利潤的2.5%作爲特別獎金支付給葛先生。葛氏兄妹也當庭確認日本A株式會社是B公司真正的老闆,並同意變更股東。另外,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的規定,B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屬於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故法院對日本A株式會社要求確認其爲B公司的股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