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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食品等的標識標準》
《轉基因食品標識基準》
以轉基因農產品爲原料製成的食品,必須標明“基因重組食品”,即使只使用一種轉基因原料也必須標明;對使用轉基因農產品爲原料,在最終產品中含有基因重組的DNA或含有外來蛋白質的食品,必須標明“基因重組食品”或“含有某種基因重組的DNA食品”。
適用於韓國國內食品及進口食品;立即製作、加工並銷售的食品可以豁免標註;對字體字號、標註位置有嚴格規定;將內容物按所佔比例由大到小標示明確;對有機食品的材料、加工方式、管理有明確要求,如不能使用輻射原料等;進口食品必須附有韓文標籤。
主要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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