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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什麼是職業病?
答: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問:什麼是職業病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哪些?
答:《職業病防治法》第87條規定,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問:目前我國法規規定的職業病包括哪些?
答:我國現行法規規定的職業病包括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等十大類115個小類。
問: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有哪些最基本的責任?
答:《職業病防治法》第5、6、7條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同時,用人單位還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問:用人單位日常應當採取哪些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答:《職業病防治法》第2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問: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其工作場所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答:《職業病防治法》第15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佈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問:法律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有哪些特殊規定?
答:《職業病防治法》第17、18條規定了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的特殊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覈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覈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該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問:有關部門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擅批建設項目或發放施工許可的,如何處罰?
答:《職業病防治法》第84條規定,有關部門擅自批准建設項目或者發放施工許可的,對該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
問: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爲,需要受到哪些處罰?
答: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行爲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根據情況輕重,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問:用人單位違法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如何處理?
答:《職業病防治法》第7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靜海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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