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編者按:
全球食品安全事故的頻繁發生,使食品的安全性成爲消費者極爲關注的內容。對於消費者而言,在購買食品時食品標籤是甄別食品的一個重要參考依據。本版將繼續爲您刊發本報駐外記者站的系列報道,看看美國、日本、韓國等國的食品標籤管理制度有哪些可借鑑之處,國外又是如何從食品標籤的法律法規入手,爲食品安全保駕護航的
食品標籤作爲“食品的身份證”,影響着消費者對於食品的選擇,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環。在把保護消費者安全作爲食品安全管理核心的韓國,食品藥品廳近年來多次修訂《關於食品等的標識標準》等食品標籤法律法規,對進口食品、有機食品、轉基因食品等的外包裝和標識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本報駐首爾記者王剛
嚴重違規企業將停產停業
韓國食品標籤由韓國食品藥品廳管理,主要依據的法規也是韓國食品藥品廳制定的《關於食品等的標識標準》。這一標準不僅針對韓國國內生產的食品,同樣適用於進口食品。
對於違反該規定的行爲,由食品藥品廳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罰。比較輕微的可以下達限期改正的行政命令,而嚴重的則將下令企業停止生產和營業。
韓國食品標籤強制性標註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如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瀝乾物)、原產國、生產日期標示和貯藏指南、食用方法(僅適用於冷凍食品)和保質期等。對於茶、飲料、特殊營養食品、健康食品等食品類型,需標示除人工添加的水之外的五種以上成分或配料的含量,四種及四種以下時可只標主要成分。此外,對於輻照食品(輻照是一種新的滅菌保鮮技術,能殺死食品中的昆蟲及它們的卵及幼蟲,延長食品的貨架期)、酒類、含苯丙氨酸的食品、易腐食品等必須要加註警示類標示。
在韓國,只有部分食品可以豁免標註,如屬於立即製作、加工並銷售的食品。對於散裝食品,如果凍、糖果、部分水產品等,則需在大包裝上標示品名、生產廠商、生產時間等。
字體字號亦有明確規定
韓國《關於食品等的標識標準》在食品標籤的字體字號和標註位置方面也有嚴格規定,質量和體積則要求使用國際單位標註,標示內容應該清晰且在指定位置上。食品名稱、類型、重量、容量和件數等必須在容器或包裝的主標示面上一起標示。主標示面上的食品名稱用7號以上、22號以下的印刷字體;食品類型、重量、容量及件數用12號以上印刷字體。製造日期、流通期限、配料名、成分及含量等使用7號以上印刷字體。廠名、廠址、營養成分、其他標示用6號以上印刷字體。
在淨含量和固形物(瀝乾物)的標註方面,《關於食品等的標識標準》要求按照內容物的狀態,用重量、容量或個數(件)來標示。內容物爲固體或半固體,用重量標示;內容物爲液體,則用容量來標示;對於固體和液體的混合物,則用重量或容量標示;對於使用前需丟棄液體的食品,標籤必須標示固形物的重量。
韓國的食品標籤要求將內容物按照所佔比例由大到小標示明確,對於不到5%的成分可以不用標示。對於可以循環使用的瓶子,在瓶子本身上必須註明。食品中添加糖精必須要註明,同時標籤上不能註明使用了離子水、保健水等字樣。
在食品的貯藏指南和食用方法標註方面,需要冷凍或冷藏流通時,須註明“冷凍保存”或“冷藏保存”,並標示保持質量所需的冷凍或冷藏溫度。易腐食品、需烹調或加熱食用的產品以及冷凍食品需標註貯藏指南;冷凍食品需標註食用方法。對於容易腐敗變質的水果、蔬菜、飲料、奶等,必須要表明“請冷藏保管和打開包裝後請儘快食用”。對於發酵食品,必須要在標籤上註明酵母菌或乳酸菌的數量。
重點關注有機及進口食品
對於有機食品的標籤管理,韓國有嚴格的標準。根據《關於食品等的標識標準》的相關規定,對於韓國國內生產的有機食品,在材料、加工方式、管理等有明確要求。首先用於加工食品的原料(除去水和鹽)不能少於95%,且必須符合相關有機食品標準。同時,有機食品不能和非有機食品進行混合加工,並標稱有機食品,也就是說有機食品必須是“純”的。有機食品中不能使用輻射原料,不能使用轉基因食品或食品添加劑,同時在食物的容器上必須使用可生物降解或重複使用的包裝材料。在食品加工方式方面,不能在同一生產設施上同時生產有機和非有機食品。如果要生產有機食品,必須提前把設備完全清除乾淨。在加工廠管理方面,則嚴格要求控制蚊蠅,雖然可以使用農藥,但絕不能在加工的有機食品中有任何殘留。
由於韓國很多食品來自進口,因此對進口食品的標籤要求比較嚴格。所有進口的食品必須附有韓文標籤。標貼可被使用,但不應輕易地被移去,亦不得遮蓋原來的標籤。進口食品必須標註原產國、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外國的製造廠名以外文標示時,不必再用韓文標示。對於商品分銷商或流通專門銷售商的名稱及所在地,應使用不大於製造廠名標示字體的印刷字體。原產國是必須的強制性標註。
注重對轉基因食品標籤管理
韓國食品藥品廳還非常注重對轉基因食品的標籤管理。
爲了規範對利用轉基因技術種植、培育及養殖的農、畜、水產品爲原材料,加工、製造的轉基因食品進行標識的制度,向消費者提供準確的標識信息,依據韓國《食品衛生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韓國於2001年制訂頒佈了《轉基因食品標識基準》,規定以轉基因農產品爲原料製成的食品,必須標明爲“基因重組食品”,即使只使用一種轉基因原料,也必須標明。根據這一規定,對使用轉基因農產品爲原料,在最終產品中含有基因重組的DNA或含有外來蛋白質的食品,必須標明“基因重組食品”或“含有某種基因重組的DNA食品”。
食藥廳不斷改進法律法規
隨着近年來食品衛生和安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不斷增加和修改有關標籤標準就成爲韓國食品藥品廳等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該廳於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多次修訂韓國食品標籤標準。
比如2010年3月,韓國食品藥品廳就修改了《關於食品等的標識標準》,要求玻璃制加熱裝置應有警示標籤,告知消費者避免讓這些裝置受到突然衝擊;具有“耐熱”字樣的玻璃器皿,應滿足韓國工業標準規定的耐熱玻璃器皿熱膨脹係數。
此前,韓國食品藥品廳還修改了警示內容標註的規定:要求食品標籤警示文字字體大小從8號調整至10號;對於包括茶或咖啡在內的“高咖啡因含量”的液體產品,應當標示出“高咖啡因含量”字樣、咖啡因的含量及其對兒童、孕婦等易受咖啡因影響人羣的警示聲明;易引起過敏的“亞硫酸鹽”應當在配料列表中標示出來。
此外,在2011年年初,韓國關於食品標籤的法律法規再次修訂,要求在保健功能食品營養信息上強制性標示碳水化合物的含糖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