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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簡易程序是指通過對刑事訴訟程序的一些環節、步驟加以簡化,從而使案件得到快速處理的特別程序。從1996年寫入刑事訴訟法至今,簡易程序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對節約司法資源、有效懲治刑事犯罪具有積極意義。
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今年3月通過的新刑事訴訟法在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範圍的同時,要求“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新刑事訴訟法這一要求應當如何理解?它給檢察機關帶來了什麼挑戰?該如何應對?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控方”缺位,庭審監督“落空”
“檢察院對法院刑事審判活動程序合法與否的監督,目的在於保證刑事審判活動的合法性,固守最低限度的正義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王軍接受採訪時說。
在王軍看來,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在簡易程序設置上過於籠統,司法實踐中對適用簡易程序提起公訴案件,公訴人通常不出庭支持公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檢察機關對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審理的法律監督。
“司法實踐中,大多數被告人並不聘請辯護律師,以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等爲主要內容的程序性權利保障,責無旁貸地落在了公訴人肩上。”上海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李寧說,簡易程序公訴案件在庭審的程序上不受普通程序的限制,但被告人仍然享有最後陳述權、辯護權、申請回避權,公訴人不出庭就難以及時、有效對庭審活動進行監督。
“對數量龐大的簡易程序公訴案件,檢察機關基本不派員出庭,又未採取其他有效監督措施或機制加以彌補,就容易造成適用簡易程序公訴案件訴訟監督缺位,有悖於訴訟規律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責。”王軍說,簡易程序公訴案件關乎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司法公正,只有充分認識加強簡易程序公訴案件法律監督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監督意識,認真落實各項監督措施,才能嚴格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上海市黃浦區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趙穎華認爲,新刑事訴訟法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公訴人從“可以不出庭”到“應當出庭”,是程序監督上的又一次改革,“和普通程序一樣,法官在簡易程序中將不再承擔既‘控’又‘判’的雙重任務,而公訴人‘控方’角色的歸位,將保障審判監督的常態化。”
簡易審公訴人出庭,多地早已探索
按照高檢院日前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新刑訴法正式實施前,各級檢察機關要積極協調法院,儘可能擴大簡易程序公訴案件的出庭範圍,今年10月1日前,對簡易程序公訴案件出庭率應儘量達到50%;今年年底前,出庭率原則上應達到100%。
“如果按照以往的一案一起訴、一案一審判的模式辦理簡易程序公訴案件,無論是在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在法庭審理階段,都會費時費力,這亟待檢察機關創新工作思路,拿出一套既符合法律規定又行之有效的舉措去解決。”王軍指出。
2011年,上海市檢察機關共受理移送審查起訴案件2.2萬餘件,其中簡易程序公訴案件佔公訴案件總時的60%。李寧坦言:“如果全部出庭的話,勢必會給公訴人帶來很大的工作壓力。”他認爲,簡易程序公訴案件出庭質量與效率,需要以科學完善的公訴工作機制爲保障,不能因出庭工作量的增加而影響案件質量與效率。
早在2011年,上海市檢察機關就已對簡易程序公訴案件全部出庭進行了調研和試點。同年底,上海市檢察院專門下發了《關於“擴大簡易程序案件公訴人出庭”試點工作的意見》,要求全市檢察機關依託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探索和建立“簡案專辦”與“專人出庭公訴”相結合,“集中提起公訴”與“集中出庭公訴”相結合等工作機制。
機制成效顯現。今年以來,上海市檢察機關簡易程序公訴人出庭率已由去年的1%上升到了36.8%,其中黃浦區、閘北區、閔行區、金山區四個區院出庭率已經達到100%。
“簡易程序公訴案件檢察機關相對集中移送、法院相對集中審理,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有效節約司法資源。”今年2月,王軍在四川調研時曾觀摩了10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訟案件,公訴人到庭,最快的一起案件僅用了17分鐘審理完畢,最慢的不過29分鐘。
王軍還指出,除了探索科學的工作機制,各地檢察機關還要從人、財、物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保證簡易程序公訴案件出庭工作的順利開展。要根據新增工作量合理配置公訴人員,尤其是年人均辦理公訴案件在50件以上的地方,要想方設法充實公訴部門。
在這方面,四川成都走在了前列。2011年8月,成都市檢察院採取加強公訴人員配備、優化人員結構、提高辦案效率、完善辦案軟硬條件、建立公訴人出庭激勵機制等措施,爲“簡易審”出庭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
簡化不一,但必須保障當事人權益
根據1996年刑事訴訟法,公訴案件簡易程序的啓動,基於檢察院的建議和法院的決定,自訴案件則由法院自行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這就導致被告人沒有程序選擇權,只能被動接受法院和檢察機關爲自己安排的審判模式,而不能主張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王軍認爲,新刑事訴訟法將“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規定爲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之一,並要求庭審中審判人員要“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這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是立法的進步。
“簡易程序公訴案件出庭試點工作,從事後監督轉向了事中監督,檢察院如果發現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定程序就有權提出糾正意見;而一旦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當庭對案件事實、證據、程序等提出異議,案件就可能轉入普通程序。這樣,從多方面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益。”趙穎華說。
在簡易程序公訴案件出庭試點過程中,上海市黃浦區檢察院重點完善了權利告知機制,要求在告知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決定以及法律後果時,除書面通知外還儘量做到口頭通知,當面聽取當事人意見,既確保訴訟參與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的知情權,又充分尊重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的選擇權。
儘管新刑訴法要求適用簡易程序公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但並不意味着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時,在訊問被告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等方面完全等同於普通程序。記者瞭解到,由於簡易程序公訴案件不受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如何簡化庭審,各地做法不一。
上海市檢察院要求,宣讀起訴書時,公訴人可以根據庭審需要選擇“全文宣讀”,或擇要宣讀“案件事實”、“起訴理由和依據”部分;訊問時,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內容均無異議的,公訴人可以省略訊問;被告人如有異議,公訴人可以有針對性地簡要訊問等等。
江蘇省南京市出臺的《簡易程序案件辦案模式改革實施方案》明確要求,公訴人在宣讀起訴書時,直接從“經依法審查查明”部分開始宣讀,或者只宣讀起訴書文號、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省略自然情況、訴訟過程和證據部分。訊問被告人時,緊緊圍繞可能產生爭議的焦點問題進行訊問,對案件事實沒有爭議的可省略訊問環節等等。
南京市檢察院在高檢院公訴廳下發的公訴案件審查報告的基礎上,本着“對無爭議的方面在簡化的基礎上力求省略,有爭議的方面在不省略的基礎上力求簡化”的原則,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進一步簡化案件審查報告的內容和格式,做到詳略得當。
對此,王軍表示,各地檢察機關的做法旨在提高訴訟效率、維護當事人權益,“總體上符合法律規定,但由於缺乏實踐經驗,在具體做法上還存在不一致、不規範的地方,高檢院將通過深入調研,對辦案模式、庭審方式、文書製作等出臺指導意見,進行統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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