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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戴佳通訊員吳夢黎)四川省自貢市貢井區檢察院的檢察官日前對未成年人譚某的家庭進行回訪,告知綜合案情及羣衆對譚某的評價,檢察機關決定對譚某不起訴。
新刑訴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現年15歲的犯罪嫌疑人譚某夥同唐某等四人,預謀在貢井區下橋地段等候路人伺機搶劫。當晚唐某等三人(案件在辦理中)對被害人蒲某實施搶劫時,譚某負責望風放哨。搶得女式提包一個後,其他三人分得贓物,譚某並無所獲。
貢井區檢察院對此案進行認真審查分析後認爲,譚某系未成年人且是在校學生,結合新刑訴法新增特別程序中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定,對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應持謹慎態度。該院決定對譚某進行社會調查綜合評價。
檢察官走訪了譚某家庭及其所在社區和學校後瞭解到,譚某在社區居住期間從未有犯罪記錄和不良行爲,在學校表現良好,譚某長期照料因病癱瘓在牀的父親的行爲也受到了羣衆的肯定,受訪羣衆希望檢察機關對譚某從輕處理。貢井區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爲,譚某雖參與搶劫,但犯罪情節輕微,且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具有從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加之社會評價良好,遂決定對譚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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