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泰山區人民法院聯合區檢察院、區司法局出臺《關於規範訴訟活動中公民代理行爲的規定》,明確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公民代理人不準參與訴訟。
由於現行法律對公民代理的資格條件未明確規定,本身不具備法律服務資格的人員長期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進行訴訟代理,有的冒充律師,隨意收費;有的挑詞架訟,騙取錢財;有的挑撥是非,激化案外矛盾。爲此,泰山區出臺此《規定》,明確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公民代理人不準參與訴訟。同時,對公民代理範圍、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不準予代理的情形、法院的審查程序等作出規定。 (王鵬賈豐元石兆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