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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輛小轎車和一輛摩托車相撞,造成一行人重傷,其各項損失達30餘萬元。事故中小轎車負次要責任,摩托車負主要責任。在《侵權責任法》出臺之後,本案值得討論的一個問題是:小轎車和摩托車是承擔按份責任還是連帶責任?因爲《侵權責任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爲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第12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此,記者採訪了幾位專業人士。
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鄭紅玲
應以對受害人有利爲原則
本案中,行人的損害系小轎車和摩托車合力擠壓所致,兩車構成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如果侵權各方都能足額賠償,討論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無實際意義。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只有在一方賠不起的情況下才有意義。說到底,我們面臨的是這樣一道選擇題:在侵權一方賠不起的情況下,是讓另一侵權方承擔墊付責任?還是讓行人自擔?不同的選擇彰顯了不同的價值取向。我們認爲,讓兩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更符合公平的司法精神以及更利於對受害人的救濟。那麼,讓兩車承擔連帶責任是否違反《侵權責任法》第12條?其實問題很好解決:當一起交通事故既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1條,也可以適用第12條時,當然是哪種情形有利於受害人就應適用哪一條。
紅橋法院研究室主任南寶龍
各侵權行爲之間關係決定如何擔責
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可以成立連帶責任,也可以產生按份責任,區分的關鍵在於數個侵權行爲與同一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等價的,還是累積的。如果是前者,則滿足侵權責任法第11條構成要件,由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是後者,則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2條,各行爲人承擔按份責任,即使不能或難以分清各行爲人責任大小,也要承擔按份責任。這是侵權責任法對以往的司法實踐進行修正的地方。
本案中,肇事的兩車如果其中任何一車都足以導致行人同樣的損害結果,例如兩車均超速,且均未變向直奔行人,相撞的同時將位於兩車中間的行人進行擠壓,就可以認定爲等價的因果關係。因爲,任何一車在超速的情況下都足以導致行人重傷,這個結果無論兩車是否相撞,都是不可改變的。此時兩車就要對行人的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反之,兩車因撞擊、躲閃發生變向,或其中一車的撞擊不足以導致行人如此嚴重的損害結果時,就應當認定爲累積的因果關係,因爲該損害結果只有在兩車物理運動中相互結合纔會產生,此時行人只能依法主張兩車承擔按份責任。
天大文法學院副院長劉曉純
侵權人應承擔其“按份責任”
本案雖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1條對於保護受害者的利益更爲有利,但是依據民事法律的平等原則以及“侵權法”的規定,本案應適用“侵權法”第12條。原因在於:“侵權法”第11條規定的是原因競合,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爲分別都能導致結果的發生,但在行爲人沒有意思聯絡的情況下,競合在一起而出現事故。而“侵權法”第12條規定的是侵權的原因疊加情形,是指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行爲,各自單獨不能導致結果的發生,但合併在一起時造成了結果。結合本案而言,本人注意到是一輛小轎車和一輛摩托車相撞後導致了對於行人的侵權結果,即雙方各自的行爲相結合才造成了損害事實,如果將小轎車和摩托車的行爲進行分離將不會發生該次事故。可見,本案侵權人應當分別承擔其按份責任。本報記者王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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