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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入刑
本報威海5月2日訊(記者陶相銀通訊員世成)自去年5月1日起,醉酒駕駛機動車屬於犯罪行爲。記者從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獲悉,自去年5月1日至今年4月30日,威海全市共立案492起醉酒駕駛行爲,其中的310起已被判決,70名司機被判處拘役,240名司機被判緩刑。今年1至4月份的數據統計顯示,“醉駕入刑”的威懾力使得酒駕行爲下降四成,醉駕行爲下降兩成。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規定,去年5月1日零時起,“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最高檢、最高法發佈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補充、修改了10項罪名,其中醉酒駕駛、飆車以“危險駕駛罪”入刑。
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的數據統計顯示,自去年5月1日至今年4月30日,全市交警部門共立案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爲492起,已移送檢察機關396起,其中的342起案件已由檢察機關起訴。這一年,共有310起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爲被法院以構成“危險駕駛罪”判決,其中70起的司機被判處拘役;其餘240起被判處拘役緩刑。
“醉駕入刑”的的震懾和教育效果非常明顯,酒駕、醉駕行爲呈現“雙降”趨勢。今年1月至4月底,全市共查處酒後駕駛(含飲酒後駕駛和醉酒駕駛)行爲685起,而去年同期是1132起,同比下降了39.5%;其中醉酒駕駛行爲208起,去年同期是261起,同比下降了20.3%。
民警介紹說,醉酒駕駛並不只是獲刑那麼簡單,還會被吊銷駕照,且五年內不得考取駕照,醉酒駕駛營運車輛、醉酒駕駛肇事被處罰的更重。
□相關新聞回顧威海醉駕入刑第一人被拘役4個月,罰款3000元
2011年5月1日19時許,文登一男子田某醉酒駕駛拖拉機,在文登市張家產鎮天福路和初張輔路交叉路口,與一輛摩托車相撞,致使摩托車駕駛員受傷。文登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田某進行抽血化驗後,確認田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爲239.3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文登市法院經審理認爲,田某醉酒駕駛的行爲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同年5月19日,文登市法院判處田某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田某表示服從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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