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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網絡詐騙犯罪行爲日益猖獗,如何認定網絡詐騙犯罪情節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在我國目前尚未完善的立法體制下,如何進行網絡詐騙情節的認定,是現階段急需解決的難題,網絡詐騙情節的認定對於公安機關打擊網絡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本文中筆者主要從網絡詐騙的現狀、網絡詐騙犯罪情節的認定、我國網絡詐騙犯罪情節認定的不足及立法完善三方面做簡要分析。
一、網絡詐騙現狀
(一)網絡詐騙現狀
隨着網絡在國際、國內的普及,日常中的犯罪行爲在網絡上發生的可能性也逐漸顯現並逐年增多。有這樣一個案例:1998年英國倫敦的“好運”公司採取“金字塔”騙術,在互聯網上刊登廣告進行詐騙,共騙取了600多萬英鎊。好運公司利用人們想發財的基本心態,成立了一個投資會,保證加入者將獲得鉅額投資回報。這一騙局使得80多個國家的數以千計的投資者紛紛投下資金,數額從250—2250英鎊不等。該公司向會員宣稱,能吸引其他人入會的會員的“利潤”每個月將達到5000英鎊以上,並向會員提供建議及宣傳資料,讓他們在互聯網設立網址,以吸引新會員。新入會的會員通過最初的努力可以賺到一些錢,但最後大多數會員只落得兩手空空。網絡發展至現在,網絡詐騙的案件呈以下現狀:
1.數量之多。由於網絡的普及以及網絡技術的日益發達,網絡詐騙案件也逐年增多。
2.數額之大,情節之嚴重。
3.途徑之多。行騙者通過網上交易,網上購物,網上聊天,網上銀行支付,網絡間諜等途徑進行網絡詐騙,使得受害人被騙取了大量的錢財。
基於以上現狀和事實可以看出,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等傳統犯罪行爲,對以網絡信息功能爲工具的犯罪進行犯罪學研究的意義在於,網絡技術作爲一種高科技產品,被犯罪分子用作新型犯罪工具來介入傳統的犯罪後,使得本來按照現行刑法並不會出現定罪量刑問題的案件,由於新犯罪手段的出現,司法機關在進行處理時必須充分考慮這些因素。
(二)網絡詐騙的概念及特點
1.網絡詐騙的概念
網絡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互聯網採用虛擬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
2.網絡詐騙的特點
網絡詐騙和其他類型的詐騙騙取財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詐騙活動,行爲人與一定自然人之間有一定的溝通,即“人人對話”,而網絡詐騙則不然,行爲人更多通過“人機對話”的方式,達到初步目的。正是由於人機對話的技術特點,決定了網絡詐騙具有一些獨特的特點:
(1)犯罪方法簡單,容易進行。
(2)犯罪成本低,傳播迅速,傳播範圍廣。
(3)滲透性強,網絡化形式複雜,不定性強。
二、關於網絡詐騙犯罪情節的認定
我國立法中尚未有僅針對網絡詐騙罪情節認定的具體認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詐騙罪的犯罪情節的認定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網絡詐騙犯罪情節進行認定時可以予以借鑑。
(一)我國司法解釋中關於詐騙罪犯罪情節的認定
1.關於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
司法解釋中關於詐騙罪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一方面是指詐騙數額20萬元以上,達到數額特別巨大;另一方面,如果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也應該認定爲“特別嚴重情節”:①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在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②慣犯或者流竄犯作案危害嚴重的;③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④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⑤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⑥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⑦因爲詐騙曾經受過刑事處罰的;⑧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⑨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關於詐騙罪“情節嚴重”的認定
司法解釋中關於詐騙罪的“有其他嚴重情節”,一方面是指詐騙數額3萬元以上,達到數額巨大;另一方面,如果詐騙數額接近3萬元,又有上述9種情形之一的,也應該認定爲“嚴重情節”。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爲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爲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收入等情節,依法處罰。
以上規定是針對詐騙罪的情節認定,目前的司法機關以及公安機關普遍採取了以下做法:結合《刑法》第287條及有關詐騙犯罪的刑法條文對網絡詐騙進行定罪及處罰。
(二)值得商榷的幾種認定方法
除了以上認定的情節以外,還應當有以下幾種認定的方法。
1.對跨時間和空間犯罪數額的認定
網絡經濟犯罪案件的一個明顯特點是存在着時間和空間上的跨度,不僅從嫌疑人實施犯罪到犯罪行爲暴露,其間可能經歷了較長時間,而且犯罪行爲地與結果發生地往往不一致,使得公安機關在數額認定問題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和爭議。
所以,要衡量犯罪人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本人認爲應當以犯罪時的情況來認定,即犯罪時的時價是多少,就應當認定爲犯罪數額。
2.對危害後果的情節認定
在網絡詐騙案中,往往涉及的範圍較廣,被害人牽扯人數較多,詐騙數額也較大。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一起案件的影響範圍來認定情節是否嚴重。例如,通過點擊網頁騙取銀行卡里的錢款的網絡詐騙案件中,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點擊率來確定被騙人數或次數,最後確定被騙金額,從而確定了犯罪數額。
點擊率越高說明被騙人數越多,這不僅威脅到了個人的信息、財產安全,也危及整個金融系統的安全。由此看來,網絡詐騙對社會的危害性是情節認定中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環節。
三、網絡詐騙情節規定的不足及立法完善
(一)我國刑法關於網絡詐騙犯罪規定的不足
由於我國刑法中沒有專門規定網絡詐騙犯罪,同時,司法實踐中網絡詐騙犯罪的定罪量刑困難,更不利於規制網絡詐騙犯罪。網絡詐騙的犯罪金額難以認定,其受害者在地域上分佈往往是十分廣泛的,一些被騙金額小的受害者並不願意主動報案,即使報案也不成立詐騙罪而展開刑事偵查。
(二)關於完善網絡詐騙情節規定的建議
1.將互聯網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管理框架
由於行政法中沒有具體涉及網絡詐騙的相關規定,即使有相關條例提及也十分籠統。我國在行政控制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據調查,遭遇網絡詐騙後採取報案或投訴方式解決的多數沒有得到有效處理。近年來,公安部決定在一些試點城市設立網上“虛擬警察”,把公安機關互聯網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管理總體框架,依法公開管理互聯網。“虛擬警察”主要功能:一是警示功能。在網上違法犯罪高發部位和一些網上覆雜場所,設立“警警”“察察”公開巡邏;二是宣傳功能。網民點擊“警警”“察察”圖標,便可進入其後臺網絡空間,看到信息網絡安全法律法規、典型案例及安全防範知識;三是服務功能。網民可通過點擊“警警”“察察”進行網上報警、求助、諮詢等,後臺值班的網監民警會以“警警”“察察”名義予以答覆,爲網警網民架設了一個溝通和服務的平臺。
2.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有關於網絡詐騙的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沒有針對網絡詐騙的強制措施規定,同時在證據部分的種類劃分也不明確,調查取證手段也較犯罪手段有所滯後。因此,要在《刑事訴訟法》中也相應增加有關網絡詐騙罪的強制性措施,以及調查取證中將遇到的種種難題。比如,增加對於證據劃分的明確規定,將電子證據獨自歸爲一類;增加關於如何起訴網絡詐騙罪的條款,爲公訴方起訴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據。
3.完善電子證據制度
我國的電子證據制度還處於初始階段,對電子證據的歸屬、電子證據的收集、電子證據證明力的認定等缺乏系統規定。電子證據的歸屬應當儘早確定,電子證據的收集制度也需要完善,包括如何確保信息完好地得到保存,如何加強技術偵查措施等。電子證據證明力的認定方面,由於國際上一般都不對證據的證明力作出規定,證據的證明力由法官根據日常經驗自由判斷。這也給電子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帶來了難題。(趙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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