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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皇甫世俊)不久前,銀川市民劉女士在淘寶網上購買了兩條珠寶手鍊,總價值2880元。但在郵寄過程中,物品意外丟失,快遞公司表示只能賠償300元,這讓劉女士難以接受。5月2日,劉女士向工商部門投訴。
其實,劉女士已經收到了她所購買的兩條手鍊,但由於不喜歡貨品的樣式顏色,她選擇退貨更換。就在郵寄退貨的過程中,手鍊丟失了。而這一來一去,都是同一家快遞公司經辦。
就在退貨寄出後幾天,劉女士收到了淘寶賣家的短信,內容說一直沒有收到貨物,賣家希望劉女士能夠及時跟蹤貨物的物流信息。此後,劉女士與該快遞公司進行交涉,最終確定郵件丟失。而物流信息也永遠停留在了甘肅中轉站。
得到消息的劉女士馬上開始與丈夫一同進行索賠。不過,讓他們吃驚的是,快遞公司只答應賠償幾十塊錢。根據該快遞公司網站上發佈的服務條款,“未保價的物品遺失,按照物品的實際價格予以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所收運費的3倍。”“運費就20元,三倍也不超過100元。”劉女士說。
儘管劉女士據理力爭,但最終協調的結果也只是賠償300元。而此時她已經向該快遞公司的總部、淘寶客服,以及銀川當地的快遞點進行了多次交涉。不過,劉女士也承認,自己在寄出快件時,並未做保價,但她強調,手鍊寄來的時候,也沒有做保價。
在快遞公司方面,接收郵件的快遞點負責人說,郵件是在甘肅中轉站丟失的,因此不應該由他們來賠償,最終經過內部協調,才決定由自己來承擔,因此該負責人也覺得很不公平。
據瞭解,該快遞公司的運作有加盟性質。如果加盟者擁有標準的註冊資金和相關資質經驗,就可以加盟,並向總公司繳納必要的費用。因此,在加盟者看來,快遞點屬於獨立經營,其他地方丟失造成的損失,應該由丟失的環節來承擔。
而劉女士表示,無論如何,只要掛了同一個品牌,消費者只能向接受郵件的地方進行索賠。至於到底誰出這個錢,那是公司內部的事情,與消費者無關。此外,對於賠償金額,劉女士則更加不滿,“這樣以後誰還敢寄東西啊?”
而快遞公司客服則稱,“一切都按公司規定辦。”
據瞭解,劉女士已經向工商部門投訴,具體賠償事宜還在進一步協商當中。
律師說法
賠償應按照寄件面單約定的條款進行
“首先,貨物在遞送過程中遺失,快遞公司有義務幫助找回失物;其次,顧客的寄件面單也屬於一種運輸合同,上面的約定條款例如賠款以5倍運費賠償,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浙江君度律師事務所劉玉軍律師表示,若快遞公司的快遞員在服務過程中,沒有向顧客示明保價等項目,這也是一種失職。
山東點睛律師事務所的孫國峯律師也認爲:快遞公司應當在訂立合同時以合理方式提請客戶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即快遞公司應盡合理義務提示及說明的雙重義務。如果快遞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其對相關條款進行了說明,應視爲未盡說明義務。
據《青年時報》《齊魯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