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社會保障法起源於歐洲工業發達國家,經歷了100多年的歷史。社會保障法在經濟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已經受到普遍重視,並獲得健康發展。現在,全世界已有168個國家和地區通過立法爲勞動者建立了比較完備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立法是歷史的必然
社會保障立法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中的一項文明立法,是各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保護勞動者和公民權利,維護社會生活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等方面發揮着極其重要的作用。
德國1883年制定的《勞工疾病保險法》和1884年制定的《勞工傷害保險法》,被認爲是世界上最早的社會保障法律。從19世紀80年代到20世紀初,是社會保障法產生和初期發展階段。20世紀的頭30年,爲適應解決社會問題尤其是克服經濟危機的需要,社會保障立法蓬勃發展。以1935年美國頒佈《社會保障法》爲標誌,首次出現了“社會保障法”概念。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以英國爲代表的西歐、北歐國家福利政策的實施直至60年代,一批新興國家頒佈社會保障法,是社會保障立法日趨興盛的階段。20世紀70年代以來,部分工業發達國家發現社會保障制度中存在着諸如公民福利標準過高、國家和社會不堪重負,而公民某些權利又保障不足等問題,決心對此進行改革,從此進入改革時代。
1919年6月,國際勞工組織成立。促進各國擴大社會保障措施是其主要活動內容之一。國際勞工組織1952年第102號《社會保險最低標準公約》規定的基本標準包含了醫療護理、疾病津貼、商業津貼、老年津貼、工傷津貼、家庭津貼、生育津貼、殘廢津貼和遺屬津貼九個方面的內容。
各國社會保障法各具特色
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各具特色,大致可分爲救助型、漸進型、福利型、國家保障型和自助型五種模式。
救助型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是,政府通過相應的立法,作爲實施救助的依據,公民申請和享受社會救助是其依法應享受的權利,不附帶條件,社會救助的費用列入政府的財政支出,其資金來源於國家稅收,個人不交納保險費。救助對象是因失業或天災人禍而陷入貧困的公民、棄嬰、孤兒、殘疾人、老年人。救助的標準相對較低,以維持生存爲限。這種救助型社會保障制度是工業化開始前後所實行制度,目前主要在一些發展較爲遲緩的非洲國家實行。
漸進型社會保障制度是在工業化取得一定成效,經濟有雄厚基礎的情況下實行的。其目標是國家爲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的失業、年老、傷殘以及由於婚姻關係、生育或死亡而需要特別支出的情況下,得到經濟補償和保障。它起源於德國,隨後爲西歐、美國、日本所仿效。如德國的養老保險法律規定養老金計算以保障基本生活爲標準,並與工資、繳費掛鉤,養老金要定期分享社會經濟帶來的成果,標準每年隨收入的變化而變化。
福利型社會保障制度是在經濟比較發達、整個社會物質生活水平提高的情況下實行的一種比較全面的保障形式。這項制度來源於福利國家的福利政策,由英國初創,接着在北歐各國流行。1908年,英國通過《養老金法》,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該國的一系列法規制度規定,個人不交納或低標準交納社會保障費,福利開支基本上由企業和政府負擔,使公民具有包括“從搖籃到墳墓”的一切福利保障。
國家保障型社會保障制度是傳統的社會主義國家以公有制爲基礎的社會保障制度,屬於國家保障性質。國家把社會保障作爲解決勞動的社會經濟問題的槓桿之一。前蘇聯國家是這一類型的首創與代表。社會保障支出全部由政府和企業承擔,個人不交納保障費。保障對象爲全體公民,保障的經濟來源靠全社會的公共資金無償提供。
自助型社會保障制度是指政府不提供資助,除公共福利與文化設施外,費用由僱主和僱員負擔。這種制度主要在智利、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等國實行,已取得了顯著成效。
對社會保障基金的宏觀調控
各國政府的宏觀調控表現爲明確各相關主體的責任,並支持養老金入市運作,發揮強大的養老基金對社會經濟的支撐作用,並預防養老金貶值。
明確管理責任主體。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是政府的一項重要社會事務,政府養老保險法律關係的重要主體。如在英國,政府是唯一主體,英國社會福利和保障由健康與社會保障部負責。在德國,政府則是責任主體之一,主要職能是通過立法強制企業和個人按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資金來源以政府、企業、個人三方共同承擔。在新加坡,儘管政府在資金籌集方面不承擔責任,但政府通過立法發揮引導作用,加強對中央公積金的支持。
讓社會保障基金入市運作。變養老金爲刺激經濟增長的因素,各國已探索出了成功的經驗。1981年,智利政府率先開始實施基金制,爲每個職工建立可投資的個人養老基金儲蓄賬戶,提供投資方案和渠道,鼓勵和刺激投資。近幾年,英國的相關改革重點是推動作爲職工養老金重要組成部分的企業職工年金的發展,企業職工年金由專門的信託基金公司管理,投資於證券市場,以獲得收益。1974年,美國頒佈《僱員退休收入保障法》,使美國的企業養老金信託管理邁入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
對社會保障基金嚴格監督
對社會保障基金的規制和監督是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實現的重要手段,各國在這方面也是各有千秋。
美國實行的是最審慎和最保守的管理方法。美國聯邦社會保障基金的各個賬戶直接開設在財政部內並由財政部專項管理,徵繳的款項相應地存入各個基金,而不是存入一般的財政賬戶。作爲社會保障的專用賬戶,聯邦社會保障基金由一個掛靠在財政部的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來具體負責並進行投資。
美國《社會保障法》明確規定,聯邦社會保障基金只能投資於美國政府對其本息均予以擔保的“孽息型有價證券”,不得被用於購買股票,或進行委託投資、房地產開發等其他方面的投資。此外,美國相關刑法制度也有對“侵佔養老金與福利基金罪”的處罰規定,其中對違法者的處罰非常嚴厲。
法國養老保險基金受投資公司法管轄,由法蘭西銀行進行監管。基金管理必須通過人壽保險公司進行,人壽保險公司可以委託註冊投資管理公司進行運營。主要投資於債券、房地產、股票和儲蓄,但規定投資一家公司發行證券的上限爲5%。
德國是司法機關積極介入社會保障事務的典型國家。按照德國《社會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德國聯邦審計局負責對德國養老金保險公司進行財務審計。聯邦審計局每年都要對德國養老金保險公司的審計結果進行彙總,出臺審計報告。1953年9月,德國頒佈《社會法院法》,其中對社會法院的特殊審判權和組織機構等作了專門規定。按照規定,在德國設立專事社會法司法的社會法院,其任務就是專門負責涉及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其他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爭議案件的審理。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